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1-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印章印文六维鉴定规范》(T/NXSCJS 005-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00023-JC001~20200023-JC004检材均为粉色第二联收据。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印文1~4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印文1~4油墨均为单一红色色料组成,图文边缘外无多余杂色墨点,均系直接盖印形成;检材印文1~4均为圆形,直径约为40mm,盖印浓度适中,印文清晰,整体特征可辨。检材印文1~4均具备鉴定条件(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1》)。 将检材印文1、2、3、4通过直观比对、画线比对、细节比对的方法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印文1、2、3、4的印文规格、印文内容、印文结构等一般特征相同,印文文字、印文线条等细节特征也相同,其相同特征为本质性符合,故检材印文1、2、3、4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2》)。 2.样本检验情况: 20200023-YB001样本为《某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因鉴定需要,我中心于2020年7月7日派员与主办法官及当事人一同到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调阅、检验并扫描了样本,在样本提取现场使用UVA-100X折射光微观痕迹鉴别仪对样本印文进行观察,发现样本印文原件均系直接盖印形成。样本印文为圆形,系红色印文,直径约为40mm,印文清晰,特征反映充分。样本印文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通过直观比对、重叠比对、拼接比对、画线比对、测量比对、细节比对等方法并使用Adobe Photoshop、WBY等图像处理软件进行检验。 1.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通过直观比对,发现: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印文规格、印文结构等特征相同。如: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印文内容在方格线中的占格尺寸及与格线的相对位置关系等均相同。 2.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进行重叠、拼接比对,发现: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重叠、拼接效果好。 3.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进行画线比对,发现: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图文间搭配位置关系、笔画间相对位置关系等特征均相同。如: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引线与印文中“饰”、“限”、“某”等字的相交位置关系均相同。 4.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进行测量比对,发现: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的五角星大小、图文间距、单字的笔画长短等特征均相同。如:检材印文1、2、3、4和样本印文“某”字的第三笔的收笔末端与五角星左顶角之间的距离均为6.10mm等。 5.将检材印文1、2、3、4分别与样本印文进行细节比对,发现:二者的笔画粗细、长短、文字线条间的相对位置、笔画形态等特征均相同。如:“装”字的第一笔、第七笔、第十二笔的笔画形态特征等均相同。 以上特征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3》~《印文特征比对表6》。
【分析说明】
依据上述检验结果,检材印文1、2、3、4与样本印文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多个方面均相同,相同特征为本质性符合,其符合特征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印章印文的特点。
【鉴定意见】
1.送检的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编号为“0008868”的《收据》第二联原件1份1页,其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送检的日期为“2014年7月4日”、编号为“0008870”的《收据》第二联原件1份1页,其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送检的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编号为“0008875”的《收据》第二联原件1份1页,其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4.送检的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编号为“0008871”的《收据》第二联原件1份1页,其上“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源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