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人员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2016年11月1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罪犯贾某某无明显诱因开始出现胸闷、气短,活动后明显,并伴左侧腰背部疼痛。2016年11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论为“左侧胸腔积液并左下肺部分不张”。2016年12月5日,监狱将其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3日,经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细胞病理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查到腺癌细胞”。 鉴于罪犯贾某某病情严重,2016年12月21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一监区提出对罪犯贾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申请,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贾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 2016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罪犯贾某某病重通知书。2016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内狱一医鉴字(2016)N050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病情鉴定意见书诊断为:1、肺癌并胸膜转移(腺癌);2、肺感染。鉴定意见为: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并附有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有关病情报告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法制科在收到罪犯贾某某病情鉴定相关材料后,核实了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病情鉴定书等材料,委托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司法局调查核实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该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罪犯贾某某妻子刘某某自愿做保证人,并提供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贾犯妻子刘某某家住达拉特旗某小区,系达拉特旗某学校教师。监狱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刘某某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月10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月10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贾某某服刑改造表现、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保证人情况及社会危险性评估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患病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如实汇报自己的病情。所患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刘某某自愿承担保证义务,经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达拉特旗。根据罪犯贾某某所犯罪行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程度(赃款全部上交)、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及罪犯本人保证书综合分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意见,并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2017年1月13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月1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法制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贾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建议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2017)内狱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对罪犯贾某某告知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派民警将其押送至达拉特旗司法局,实现了无缝对接。 2017年8月21日罪犯贾某某因肺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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