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男,1983年9月出生,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2010年10月20日,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浙江省某监狱服刑。2017年5月4日,潘某因患共济失调综合征伴周围神经病变、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尿崩症,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9日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由某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其日常监管。 潘某至今未婚,社区矫正期间,因患病长期瘫痪在床,由其母亲护理,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平时治疗全由其监护人潘某某(潘某的哥哥)垫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矫正小组成员开展帮扶情况 潘某入矫后,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及时为其组建矫正小组。潘某长期卧床,很少外出,考虑其身体情况,工作人员将其列为特殊管理对象,免除“两个八小时”。同时加强走访工作,联合村干部、网格员定期到潘某家中了解情况,实现矫情动态掌握。 潘某无劳动能力,看病治疗费用对其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难以正常维持。村书记作为潘某矫正小组的成员之一,积极协调为其办理农村医疗保险,缓解了医疗支出费用的压力。同时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帮助潘某多次与乡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申请将潘某纳入低保人员,为其治疗创造有利条件,防止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协调落实司法救助 2018年4月,潘某入矫将满一年,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对余刑一年以上保外就医的罪犯应每年委托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对潘某是否具备续保条件进行病情鉴定。经区司法局委托,医院方要求潘某住院观察并进行医学鉴定检查,共需六七千元的费用。潘某某表示家中实在无力承担此高额费用,如果要对潘某进行收监执行家属也别无选择。 面对潘某“无钱鉴定、收监不符”的两难局面,区司法局多方沟通协调、搜集证明资料,决定为潘某申请司法救助金。经黄岩区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落实了其用于做医学鉴定的一笔司法救助金,解决了鉴定难题,同时保障了潘某的检查、治疗费用。 (三)开展社区矫正“暖心”行动 潘某社区矫正期间,工作人员将上门走访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实现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效果。得知潘某身体状况不好,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看望,给予关怀。 2018年春节期间,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暖心”行动,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将米、面等生活必需品送至潘某家中,以缓解其生活压力,让潘某及其家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情,自觉配合监管、配合治疗。 (四)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潘某的教育帮扶工作。鉴于潘某长期生病对其心理可能造成的影响,通过社会组织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一对一”帮教的优势,与潘某及其家属建立长期互联关系,志愿者以朋友的形式开展帮扶,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重拾生活的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的帮扶措施,目前潘某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矫情平稳,心理状态良好。潘某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也很支持和配合,主动向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反馈潘某的情况,建立良好的矫正关系。

【小结(或反思)】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看病就医需要,往往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对其开展监管教育要以帮扶为基础,有效解决其生活难题,从而增强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法治意识。同时关注其心理状态,尊重、平等、关怀对待,加强心理矫治,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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