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河池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8月2日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起止: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九监区服刑。2015年7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刑执字第744号裁定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经分监区、监区审阅档案,罪犯李某某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共获得奖励12次,奖励折算减刑幅度达11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鉴此,监区2017年11月10日会议研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呈报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材料。经逐级审核审查,监狱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了该犯的提请减刑材料。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裁决,认定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依法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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