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方某某,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某镇某村人,残疾人(肢体残疾肆级)。2018年4月9日,方某某骑电动三轮车上班途中,被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侧后撞到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其倒地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后转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胸椎骨折。付某垫付1600元后避而不见。 2018年5月,方某某向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方某某家庭是精准扶贫户、低保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方某某帮人理发。经审查,方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徐慧琳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积极协助当事人做好起诉前各种准备工作。一是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情况等证据材料以及原告家庭的户口和家人的身份信息等。二是向法院申请方某某的伤残鉴定和其妻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因其妻子生活不能自理,承办律师将其妻子也纳入方某某扶养范围。经鉴定,方某某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等级为十级,外伤参与程度为35%-45%;其妻子邹某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是计算赔偿金额:医疗费用45167.94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为1920元;护理费9255元;误工费13741元;十级残疾赔偿金为249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母亲为2566元,原告的妻子为12316元,原告的四个子女为3463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40元;鉴定费1500元;财产损失费1967元,合计为157589.94元。 此时,肇事方主动给承办律师打电话,要求协商解决。为减少诉讼时间和降低诉讼风险,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双方就方某某配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发生分歧。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代表提出方某某的配偶虽有残疾但是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观点正确。承办律师出示了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方某某妻子经司法鉴定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的代表又提出方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理发店在镇上,不属于县城范围,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承办律师表示临川区政府所在地就是在某镇,某镇就是临川区政府所在地,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代表见不能降低赔偿数额,推说还是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最后调解无果。 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赔偿方某某各项损失。开庭后,法官提出庭前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原告方同意并且作出适当让步,但是被告方毫无诚意,提出只能按照原告提出赔偿金额的50%赔付。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官提出不再调解,请法庭依法判决。 2018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方某某113582元,乙险公司赔付方某某34778.21元;付某赔付4101.53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对方某某进行法律援助,仍然指派徐慧琳律师继续承办。2019年3月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方某某肢体残疾,妻子智力障碍、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大部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家务依靠方某某母亲帮助打理。夫妇俩育有四个孩子,就读小学和幼儿园,最大的只有11岁。家中主要收入来源是方某某理发收入,遭遇交通事故后,不能工作且还有沉重的医疗费负担,生活极度艰难。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承办律师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办案,为受援人争取了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