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5日,申请人邓某代表江西省某劳务输出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赣州某产业园项目市政七通一平管网及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11月11日,双方经结算,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土石方工程款210万元。此外,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因本工程的保证金420万元及其个人借款本金147万元。2018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保证金、个人借款及其利息共计12036917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20日内分6次还清所欠申请人现金人民币10066917元。现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10066917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及其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066917元;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金额总计应为110万元,收到的借款日期和金额分别是:2016年7月19日,人民币27万元;2016年7月19日,人民币23万元;2016年7月22日,人民币60万元。110万元的借款本金是没有约定利息的,但被申请人愿意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偿付。对于其他借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就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个公司商定仲裁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两位自然人并非本案适格的仲裁主体,故赣州仲裁委员会应驳回其仲裁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邓某主张由被申请人何某偿还所欠债务共计872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其中725万元本金及利息涉及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能属于公司或单位债务,只有147万元本金及利息可纳入个人债务范畴。因申请人邓某只与被申请人何某个人达成债务偿还的仲裁协议内容,未与公司或单位达成仲裁协议条款,故该部分债务申请人申请赣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仲裁于法无据。因此赣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主张的72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申请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于2018年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故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147万元本息的个人债务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1、借款本金到底是多少? 2、利息到底该定多少合适?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何某向申请人邓某偿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履行条款限于接到本裁决书次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仲裁费22491元,由申请人承担5623元,被申请人承担16868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邓某与何某借款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借款发生后,邓某与何某在2018年1月19日进行了核算并形成了《清单》。该清单载明了借款数额和借款利率,视为双方已重新就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造成了新的协议,也达成了纠纷解决的仲裁协议。故该《清单》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 仲裁庭庭审过程中,债务人何某对147万债务中的37万元债务予以否认。债权人邓某未能就该37万元债务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本人也陈述:“同意按110万元计算该债务”债权人的陈述,是对其仲裁请求的放弃,仲裁庭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按借款本金110万元人民币处理。 双方在核对后签署的《清单》中载明,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依据该司法解释,对邓某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是近年的多发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关系,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或监察机关,如案后发现公安、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已进行刑事案的,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视情处理。 二是严格审查相关证据,防止虚假仲裁案件的发生。除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条)外,还需要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结算清单,偿付凭证等证据。如当事人主张该债务纠纷因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应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处理。 三是依法审查利率的计算。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并依法确定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