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2月19日经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09年6月17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兵团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案。经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531.81分,监区排名第12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四监区民警一致同意建议对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钟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同时向罪犯钟某某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司法局寄送《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回原地征求意见函》及该犯相关改造证明材料。根据江西省万年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钟某某家人愿意接纳其在家居住,虽家庭生活水平一般,但可以维持其回归后的生活。周围邻居反映钟某某在村里一贯表现良好,未发现其有不良嗜好等问题,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邻居愿意接纳其回归社会。综合以上情况,司法局建议对钟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2月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钟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钟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6日,新疆兵团奎屯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钟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钟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1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钟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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