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江西信丰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水东路。2017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 ,肇事后马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 2017年9月12日马某到信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马某入矫后,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积极主动,时常要工作人员督促才能完成报到、公益劳动和思想汇报。在谈话交流中,马某一直认为自己遵纪守法,没有过错,不需要管教,从内心深处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罪犯身份。基于这种情况,司法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跟踪帮教。 2、对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认定。2018年1月23日,马某到司法所办理请假时称,近日打算去高安市购买车辆,需要办理5天的请假手续。司法所对其进行询问后,批准其请假,并要求他按规定前来销假,不得逾期不归,否则将对其依法予以处罚。1月29号,马某未按期回来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立即前来办理销假,但马某称其尚未完成购车,然后挂断电话,之后,工作人员反复拨打其电话,马某都未接听。1月31日下午,马某到司法所销假,交待了心存侥幸的思想以及前几日活动轨迹,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违反社区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其未按期销假的严重后果,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工作人员调取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记录,打印了马某前期的活动轨迹,并与售车单位联系,确定了马某买车的时间及相关情况,确认了马某请假逾期未归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2018年2月2日,嘉定司法所建议对马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4日,信丰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信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警告处分。信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了集体评议,经信丰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马某的管理级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6日,信丰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马某的矫正小组,向马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马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马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在被调整为严管对象后,在日常指纹签到、请销假、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方面表现都更主动积极,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矫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马某违被警告的案例进行梳理,在社区矫正工作集体巡查训戒活动中,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对其他类似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提高了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自觉性。
【小结】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身份没有明确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再犯事就可以,社区矫正规定的日常报道、请销假等是无关紧要的。在该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给予马某警告,对马某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震慑,有力地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提高其遵规守纪意识,让其感受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从而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或规定,避免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最终被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