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山东省嘉祥县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于2011年11月18日入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2016年3月23日调入山东省鲁西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高某某2016年3月23日调入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通过入监筛查,发现该犯有陈旧性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病史。针对该情况,入狱以来监狱一直通过药物帮助其控制病情。2017年7月10日,该犯身体突发不适,立即送往监狱医院治疗,经过两天治疗,病情不见好转,7月12日又将其送往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因该犯病情发展迅速,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于7月12日18时以该犯患急性脑梗塞等疾病下达了病危通知单。经与医生沟通了解,该犯病情危重,基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条件,山东省鲁西监狱立即向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委托书,委托该院对罪犯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同时山东省鲁西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该犯除病情以外的其他法定条件逐一审查,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7月13日,山东省鲁西监狱及时向省局业务部门及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汇报了罪犯高某某的总体情况,为确保该犯能够第一时间保外就医,得到更好的救治,最大限度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立即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准备工作。 7月14日,山东省鲁西监狱派出考察组,赴罪犯居住地山东省嘉祥县仲山乡胡契山村对该犯提出的两个保证人(妻子周爱菊、儿子高心朋)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委托嘉祥县司法局调查罪犯高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经过调查,高某某的两个保证人具备保证人资格,嘉祥县司法局通过调查评估认为高某某对所在村居影响较小。至此罪犯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所缺要件仅病情诊断一项。 7月19日上午,山东省鲁西监狱取到了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严重脑血管疾病;梗塞面积大、范围广,短期有生命危险”,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7月19日-7月20日,山东省鲁西监狱用不到两天的时间,完成了对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级把关(因该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不公示,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召开监区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合议会议,邀请济宁市城郊检察院参加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密切沟通工作进度,7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当日山东省鲁西监狱召开了监狱长办公会,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审议案件,整个提请过程环环紧扣。 7月20日夜,山东省鲁西监狱办案人员连夜制作提请文书,不浪费办案环节中的一分一秒。为确保提请材料能够一早送到省局,7月21日凌晨五时,该狱办案人员携带提请材料奔赴省城济南,上午9时,将提请材料提交至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1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研究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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