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7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居住地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2015年2月,因犯行贿罪被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2015年2月10日,黄某到高港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进行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8月25日,司法所在例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核查时发现,黄某的手机信号于当天12时至13时期间先后出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黄某定位手机核实相关情况,发现手机无人接听;随后拨打黄某另外一个手机后接通,当即要求黄某到司法所报到。15分钟后,黄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经核实,此次事件黄某并未“不假外出”,工作人员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不得人机分离的规定。黄某当即表态接受训诫。 2.2018年1月25日上午,司法所在例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核查时发现,黄某定位手机信号再次出现越界情况。司法所人员立即拨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随即又拨打了黄某的另一部手机,要求黄某立即到所谈话。10分钟后,黄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黄某确认了手机定位轨迹,并做了谈话笔录。经核实,此次手机信号越界事件中,黄某虽未“不假外出”,但鉴于其社区矫正期间出现两次人机分离情形,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高港区司法局对黄某给予警告处分。高港区司法局经合议、法制审核,作出给予黄某警告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6日,高港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在司法所会同黄某矫正小组成员,向黄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对黄某进行了训诫。黄某认清了自己问题,承诺不再使用两部手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黄某被警告后,进一步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会受到严惩。未再发生人机分离等违法违规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26日,高港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黄某警告处分全程予以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黄某受到警告处分的决定公示后,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此案中,司法所坚持电话抽查和日常定位相结合,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司法所依法及时处罚,给予黄某警告处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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