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人员苏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苏某,男,1986年生,陕西澄城人,小学文化程度,2003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于未管所及黄陵监狱,期间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刑满释放。同年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于安康监狱,2014年刑满释放。同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苏某因要求与被害人黄某谈恋爱遭到拒绝,遂报复伤人及抢劫。2014年苏某被送至黄陵监狱服刑至今。入狱以来,多次扬言要杀死受害人,并在服刑改造期间两次因琐事殴打他犯,以身患疾病等原因抗拒改造,不服管教,2016年被监狱设为顽危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苏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矿工家庭,从小跟在外公外婆身边长大。由于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对他缺乏成长教育,小学阶段在合阳县武术学校寄宿上学,上了两年半因盗窃商店,辍学在家。 2.社会经历:苏某辍学之后便无所事事,结交一些闲散人员,混迹社会,几年之后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满之后,没过半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不久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二)入监改造表现 苏某于2014年12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改造态度一直很消极,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主管警察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苏某的消极表现原因及想法。 1.法律观念淡薄。 苏某由于只有小学文化,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置若罔闻,对监规纪律的学习不足。 2.家庭原因。 从小在外公外婆身边长大,如今外公外婆去世,对父母没有什么感情,多次犯事,不愿意与父母见面。 3.自身原因。 苏某思想简单,冲动暴力,长期待在监狱,在其他罪犯身上学到诸多不良习惯,加之有前列腺疾病,感觉人生无望,开始自暴自弃。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测验:苏某冷漠孤僻,不合群,缺乏同情心,逞强好胜,遇事不冷静,缺乏理智,对他人抱有敌意,容易与人发生冲突。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苏某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常识。教育过程要深入浅出,耐心教育。 2.性格因素:受成长环境的影响,苏某没有正确的价值观,自私自利,孤僻冲动。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苏某强烈的反抗信息,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无理取闹的过激言行。 3.心理因素:苏某性格属于报复类型,对于人和事,只要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不顺心,就会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行为,不计后果。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苏某的现实改造表现,主管警察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规守纪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 1.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方面对其进行法制观念引导帮助,每周两次通过普法讲解,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威慑作用。 2.在犯群中开展“知善行善,从心开始”主题教育活动及“审视自我”专项教育活动,宣讲中华传统美德的大课教育,培养罪犯的思想道德情操,引导苏某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逐步使其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去,感受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 4.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合理安排劳动,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其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苏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了解其每个阶段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遵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生活上多关心其疾病的治疗情况,让其感受到政府警察的关心和照顾。 2.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操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开始改造生活。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警察近一年的教育矫治,苏某目前能基本遵守监规纪律,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月产值从开始的500元增长到现在的1700元,有很大的提升。在监舍,能按规定值日卫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与他犯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苏某表示在剩余的服刑生活中,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积极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认识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机械、敷衍的态度与罪犯谈话教育,只能让罪犯应付差事,并不能真正转变其改造态度,不会完全地信任警察。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必须通过多种教育手段,配合耐心细致的谈话,说真话,做实事来感化罪犯,了解罪犯的真实想法,从他们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去改正。这样的教育方法,罪犯才能从心底认可你,服从你,从而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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