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胫骨平台骨折致伤方式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陈某某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在淮阴区长江西路富康城XX号地块项目宿舍与刘某某因开门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拉扯对方手、胳膊,过程中双方倒在房间内另一舍友的床上,后称右腿受伤至医院检查。为正确处理此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果林派出所委托本所对其胫骨平台骨折致伤方式进行法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被鉴定人陈某某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号:2020110915;住院日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综合摘录: 因“外伤致右膝肿痛、活动受限5小时”入院。患者约5小时前打架时不慎跌倒,右膝部着地,当即感右膝部疼痛不适,伴活动受限,渐肿胀。摄片示右胫骨平台骨折。查体:右膝部肿胀明显,压痛、叩痛(+),可及骨擦音、骨擦感,膝关节活动受限。X线:右胫骨平台骨折。 入院后12月16日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术后予消肿等治疗。术后复查X片示骨折复位满意,内固定在位。患者饮食不规律,血糖控制不佳。嘱患者调整饮食结构,请内分泌科协助调整用药方案。今患者病情平稳,要求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糖尿病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精神好,平车推入检查室,查体合作,右膝内侧见11cm、右膝外侧见19.2cm手术切口、皮钉在位,右大腿外侧见20cm×9cm、右小腿外侧见6cm×12cm、前侧见12cm×13cm、内后侧见12cm×5cm皮肤淤青,右膝关节活动受限,患肢末梢血运可。 3.阅片所见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12月14日X线(X2020134563)、12月15日CT(CT2020222996)示:右胫骨平台内外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后方见明显“”形骨折线影、右胫骨平台外后方可见1cm压缩塌陷。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12月18日X线(X2020136299)示: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清晰可见,内固定物无松断征象。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据委托方介绍:被鉴定人陈某某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与他人发生争执相互拉扯对方手、胳膊,过程中双方倒在房间内的床上后称右腿受伤。伤后感右膝部疼痛不适,伴活动受限,渐肿胀。临床查体见:右膝部肿胀明显,压痛、叩痛(+),可及骨擦音、骨擦感,膝关节活动受限。X线、CT片示:右胫骨平台内外侧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后方见明显“”形骨折线影、右胫骨平台外后方可见1cm压缩塌陷。 胫骨平台骨折可由间接暴力或直接暴力引起。高处坠落伤时,足先着地,再向侧方倒下,力的传导由足沿胫骨向上,坠落的加速度使体重的力向下传导,共同作用于膝部,由于侧方倒地产生的扭转力,导致胫骨内侧或者外侧平台塌陷骨折。当暴力直接打击膝内侧或外侧时,使膝关节发生外翻或内翻,导致外侧或内侧平台骨折或韧带损伤。 被鉴定人陈某某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与他人发生争执相互拉扯对方手、胳膊,过程中双方倒在房间内的床上后称右腿受伤。伤后X线、CT片示:右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线累及髁间隆突、右胫骨平台外后方可见压缩。被鉴定人本次伤后右膝部体表未及明确软组织挫裂伤等外伤异常(右大腿外侧、右小腿皮肤淤青系术中所致),无直接暴力证据。膝关节正常存有约6°外翻角,暴力易伤及外侧平台。被鉴定人外侧平台后方1cm塌陷,其余平台完整,可排除纵向间接暴力。综合个体影像特征表现及现场案情,推断其成伤机制可能性如下:伤者右屈膝位,身体向外后旋转,周围韧带及关节囊旋转牵拉引起内外侧平台骨折。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考虑屈膝位、膝关节旋转间接暴力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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