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孙某与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及营运手续转让买卖合同,后孙某得知该出租车即将在2019年8月报废,就觉得当初签订合同时高某某欺骗了自己,找高某某理论想要解除合同,将出租车退回高某某,让高某某将购车及营运手续转让款退回给自己。但高某某不同意。为解决此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7月受理了孙某的申请,孙某、高某某及高某某的妻子三人到场。孙某向调解员提供了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的出租车买卖合同以及2019年2月签订的补充条款,调解员收集下来作为证据材料。调解员并于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镇调解室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向双方了解了具体情况。 孙某说:2018年年底,他找到了高某某,准备向他买出租车。2018年12月,双方签订了出租车买卖合同还有营运手续合同,孙某给了高某某75000块钱,但是当时车子无法转让到孙某名下。后来孙某多方打听,才知道这辆出租车要在2019年8月报废。孙某认为自己花了这么多钱,车子还不是自己的,要是早知道这辆车子要报废,自己是不会买这辆出租车的,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想要高某某退还购车款,出租车还给高某某。高某某反驳道:2018年年底,快过年了,出租车的生意很好,当孙某找到自己的时候,心里是不情愿将出租车卖给他的,孙某多次找自己,自己才将出租车卖给他。这辆出租车要报废,自己也是在合同签订后才知道的,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不存在欺骗问题。所以高某某不同意退还购车款。为此,双方僵持着。 调解员认为,出租车买卖合同是合法的,但是现在出现了新情况,这辆车要根据交通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报废,是不可阻挡的,既然双方是来调解的,双方都要有所退让,才能将事情解决。调解员调解建议:从2018年12月份到2019年7月份这段时间,就当孙某租用高某某的出租车,按时间来计算租金,既然出租车过不了户,出租车还是归高某某。双方思考后,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对于出租车使用的租金,双方又起了争执,租金有高有低,到底算多少钱呢?调解员向出租车行业的朋友了解到,租金有3000多也有4000多,那么双方就各退一步,按3000多来计算。最终大家确定租金为3800元/月。对于出租车报废的款项,由于高某某是出租车的登记人,款项只能由高某某领取,最后给孙某,这点双方都没意见。几点问题谈妥之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7月,双方共同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孙某于2019年7月将购买高某某的出租车交于高某某。 2、出租车报废款项30000元(叁万元整),由高某某先行领取。 3、孙某在营运期间(共7个月零13天)计算租金3800元/月,合计28246元。由高某某用所得车款75000元扣除28246元,再扣除出租车报废款项30000元,剩余16754元,再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8377元(捌仟叁佰柒拾柒元整)。 4、该协议中第二项金额30000元和第三项金额8377元,合计38377元(叁万捌仟叁佰柒拾柒元整),由高某某最迟于2019年8月现金给付孙某。 5、其他无争议,此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8月,双方当事人到某镇调委会,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收条。至此,此买卖合同纠纷最终解决。

【案例点评】

双方当事人既然同意调解,就是想尽快解决事情,调解员就要充分发挥调和作用,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受害方态度缓和,降低诉求,最后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调委会作为调解的第三方,要站在双方的角度看问题,找出问题的中心,结合实际情况解决。 此次调解,调解员倾听双方述说事情发生的经过,理清双方的争议有三点:1、2018年12月份签订的合同是否要解除;2、出租车使用的租金是多少;3、出租车报废的款项归谁。调解员一一给双方分析,并援用法律条文,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合法性及合同解除后果、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同时,又根据风俗良俗,结合某镇当地的出租车行业实际情况。调解员力劝双方都要各退一步。除法律规定外,调解员还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了调解的成功,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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