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女,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17年11月,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叶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但在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赌博,觉得法院判刑过重。带着这种思想使得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身份意识不足,总偶尔出现定位手机关机或参加集中教育迟到的情况,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017年12月30日傍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进行手机定位抽查时,发现叶某的手机信号在绍兴市越城区,遂立即其电话联系并了解情况,叶某在电话中表示其是送女儿去绍兴市越城区的姐姐家进行补课,因其姐姐家里正好请了家教老师在进行授课,遂想让自己女儿也去听一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其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告知其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离开萧山区范围,即使有特殊情况要离开,也应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考虑到事发时正好为元旦假期,故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其于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2.对叶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1月2日上午,叶某来司法所就其不假外出情况进行说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和核实,形成相关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叶某家中走访和了解情况,据叶某丈夫戴某介绍,因为自己日常要忙着料理生意,所以女儿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基本都是由妻子叶某在负责,因近期女儿学习成绩下滑厉害,且又临近期末考试,本着希望女儿能考个好成绩的想法,又恰好叶某姐姐家里请了家教,所以情急之下就出了这么个事情。虽说叶某此次行为有其特殊之处,但其未向司法所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即擅自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惩处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2018年1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给予警告处分。萧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并经主管社区矫正业务的副局长批准,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2018年1月11日上午,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叶某的矫正小组,向叶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叶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此次警告惩处对其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在对叶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叶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故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之后直至其矫正期满,都未有出现不假外出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杨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全体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该次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和认真了,警示教育的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刑罚属于非监禁刑,且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活动和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其“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较在高强电网内的服刑人员要差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手机定位抽查和电话抽查,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