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 1965年10月14日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2010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2月30日被送往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曾减刑2次,应于2020年2月16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罪犯吴某某因头昏、双下肢水肿,由监狱送至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4月12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书》,该犯身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代谢性酸中毒,肾性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损害,升主动脉增宽,室间增厚,主动脉瓣关闭不全,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急性胃炎,高钾血症,左肾囊肿等病。经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专家小组审核,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联系罪犯家属告知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其哥哥吴某某愿意具保。监狱随即联系罪犯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和居住地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认为该犯虽户籍在该区,但长期不在该区居住,无法调查核实该犯相关情况。因罪犯及保证人居住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同意为该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6年4月13日监狱发函至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委托核实罪犯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核实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6年5月17日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回复意见认为,罪犯吴某某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理由为罪犯吴某某提供的居住地本街道无此地址,保证人吴某某不居住在本辖区。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回复意见,监狱民警联系罪犯保证人了解其实际居住地及户籍地,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再次发函至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成都市高新区司法局以吴某某户籍地未在辖区,居住地有随意性,且无证明罪犯回来后居住在该辖区的材料,无被害人及家属联系方式为由,建议由罪犯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因户籍地司法机关与居住地司法机关均认为无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暂外事宜因此暂时搁置。 罪犯家属多次到监狱申请罪犯保外就医,针对上述情况,监狱本着“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体现刑罚执行的人性与温情,监狱民警多次到四川省司法厅基层处、成都市司法局基层处协调该犯社会调查评估事宜,并联系罪犯家属核实家庭其它成员户籍和居住地信息后,因吴某某(该犯弟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武侯区,将该犯保证人更换为吴某某。经成都市司法局协调,最终确定由罪犯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做社会调查评估。 2016年10月该犯在崇州市人民医院病情恶化,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将该犯送至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病情治疗鉴定, 10月13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该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监狱立即发函至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委托其做社会调查评估,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回复:罪犯吴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6年10月17日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该犯身患: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心包积液、肾病贫血病。监狱鉴定小组认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监狱综合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病危通知、病情诊断及司法机关意见,按程序(审查、审核、公示、接受监督、报请)办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7日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0月31日四川省崇州监狱民警将罪犯吴某某押送至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