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郭某医保补助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甲村村民郭某骑摩托车外出打工,行至乙村某路段被骑摩托车的肖某撞成重度颅脑伤,经鉴定达重伤一级。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肖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2月18日,郭某从宁都县医院转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近40万元,可肇事者肖某只陆续支付了2.5万元。受害人家中债台高筑,而治疗又急需资金。极度困境中,他们来到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学良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可以尽力做好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于是, 援助律师多次与肖某在外地打工的妻子沟通联系,共同做肖某的工作,劝其筹措资金积极赔偿,争取受害人谅解,减轻刑事处罚。同时还提出三个调解方案供对方选择,但肖某及其亲属最终还是拒绝了调解。宁都县人民法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肇事者被判刑,但受害人的医疗费问题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援助律师积极寻找相关案例、相同判例,最后把解决困难的方向定到“新农合”,通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解决问题。 援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和人社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5号令)规定,代郭某起草《农医保待遇申请书》提交到了县农医局,请求该局依据受害人的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为受害人郭某启动农医保待遇。如全面启动有困难,请求批准支付受害人自身应负本次事故之次要责任部分(约30%至45%)的医药费,以救急、救人。农医局表示他们是经办机构,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对农医保支付项目的明确规定,他们无法直接执行。 在宁都县农医局对郭某作出“新农合不予报销”处理意见的行政决定第二天,援助律师帮助郭某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法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行政庭提出“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在赣南尚属新类型案件,没生效判决之先例可借鉴,很多事实和法律依据都需要庭审查清,无法先予执行。援助律师担心行政诉讼时间持久,当事人又急需医疗经费,多次与法院联系反映当事人的极端困境。法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很快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开庭审理,一周内下达判决书。领取了判决书的县农医局,积极依法办事,很快通知某镇农医所重新审核郭某的农医保待遇并及时予以支付。 至此,该案从2016年1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至获得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不到两个月时间。当事人全家万分感激,分别向宁都县人民法院和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致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江西赣南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法援律师通过不懈努力,一是在茫茫法海中寻找到了针对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多方协调推动取得行政诉讼快速审判,三是协调各方支持促进判决尽快得到执行。本案的圆满解决,其价值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本身,也对今后解决同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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