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2017年4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2017月4日,陈某某到玉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陈某某家属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陈某某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各项措施。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汇报工作和教育矫治,村干部负责对其在村的动态和表现及时掌握和汇报,其家人做好亲情转化和家庭支持的工作等,同时镇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对陈某某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随时掌握其动态,进行日常考核,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陈某某犯罪判服刑后,老婆与其离婚,导致陈某某产生巨大心理落差,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不愿与人交往,存在心理适应障碍等问题。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性质和人格特征等,司法所认为应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重拾生活信心,并为其制订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在日常教育中组织他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强化法制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二是针对其不愿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困难的情况,与志愿者上门走访和教育谈话,倾听其心声,通过互动式交流,消除其心理障碍,帮助其融入社会;三是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其增强自信心,消除心理阴影,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逐步适应之后的生活。 (三)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对陈某某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在其入矫前三个月,按严管期进行管理,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进行指纹识别签到,同时必须每月上交四篇思想汇报。在严管期变为普管期后,要求陈某某每两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上交思想汇报两篇。在宽管期,则要求陈某某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并每月上交一篇思想汇报。在监管期间,对陈某某进行电话巡查和抽查。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陈某某入矫时,因刚刚离异,内心十分迷茫,难以适应生活的巨变,加上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心中有些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教育,适时进行走访,和其家人进行了沟通,对矫正工作的目的、流程给予了详细解答,使其慢慢解除了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抵触情绪,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陈某某服刑意识不断增强,认罪态度诚恳,能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遵守请销假等制度。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玉山县司法局在陈某某入矫当天,立即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监管的相关手续,要求其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通过对其经常性的抽查定位,查看分析其移动轨迹,落实人防与技防双重监管,确保其在管在控。 (六)走访核实情况 为加强对陈某某的监管教育,玉山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前往其所住村委进行走访核实,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掌握其社会交往情况和社会活动情况;检查其定位手机使用情况,防止人机分离;开展面对面的警示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并结合走访掌握的情况,对陈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实时修改,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外出审批情况 对陈某某严格落实请销假规定,将请假事由严格控制在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范围,申请请假必须提前向司法所说明情况,得到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好申请表、保证书、审批表等材料,在拿到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请假期满后,要求陈某某及时到司法所办理指纹销假手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对陈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乡两级能够及时掌握其行动轨迹,落实实时定位,强化了监督教育的效果。目前陈某某思想觉悟明显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更加端正。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加强人防与技防双重监管,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情况,并及时调整日常矫正方案,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