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关某某,男,1969年6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捕前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呼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内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余刑二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7日晚,罪犯关某某在洗澡时不慎摔倒后,出现左侧肢体活动受限,伴头晕、头痛、恶心,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脑梗、脑出血,紧急转往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遂即将关某某转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急诊科诊断为脑出血。为进一步系统治疗,于2018年2月8日转入神经内科。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8年2月8日下发罪犯关某某病危通知书,鉴于该犯的病情,依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第五监管改造支队提请,监狱医院委托,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于2018年2月9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关某某做病情鉴定。 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核实了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后,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关某某的弟弟关某自愿作为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保证人关某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月平均工资人民币50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关某在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关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2月13日,扎赉诺尔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于2018年2月10日对罪犯关某某做了病情诊断,临床诊断为脑出血,并下发罪犯关某某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关某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定,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罪犯关某某患脑出血,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出具了罪犯关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刑罚执行科将上述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及病情诊断书、病情鉴定意见书、病历转交第五监管改造支队。 第五监管改造支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的《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扎赉诺尔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召开民警集体合议会,对罪犯关某某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院诊断结论、病情危重通知书和《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罪犯关某某患脑出血,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扎赉诺尔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关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其弟弟关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期方面,罪犯关某某原判十年,余刑二年九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综合上述条件,结合罪犯关某某现实改造表现,支队民警合议会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支队提请对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召开科务会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第五监管改造支队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并将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因该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公示,在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将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告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关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关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疾病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建议对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组织民警将该犯送往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部门当面办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同时,于2018年2月13日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将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