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06月28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对张某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张某就读初中时因辍学流入社会,家庭疏于管教,社会交往较为繁杂,是非辨别能力差。同时,还具有先天性听力障碍,语言表达能力较差,交流存在难度,且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认识,思想上没有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及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了以家庭成员、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矫正小组。因其属于未成年犯罪,司法所根据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制定了以监督管控为主,教育引导为辅,注重隐私保护措施的矫正方案。 (二)关于开展集中学习和个别谈话及教育情况 司法所注重未成年人服刑期间的隐私保护工作,将张某的教育学习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组织。区检察院未检科也多次协同司法所共同参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工作,向其发放法律书籍,告知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让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树立正确的自我认识,认清目前所处身份,从思想上自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努力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张某初中辍学后陆陆续续做过几份工作,但时间都不长,思想上存在一定惰性,对繁琐枯燥的工作较为抵触。司法工作人员让张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服务,主动拉近与张某的距离,倾听其在矫期间的真实想法,进而开展针对性教育。通过常态化的社区服务,张某的思想觉悟得到提升,也深刻意识到帮助他人所带来的幸福感,更加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针对张某内心的自卑,对张某开展心理辅导,进行深入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真心帮助树立生活信心,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矫期间,矫正小组协助张某家庭共同营造良好社区矫正氛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某母亲沟通,了解到张某母亲有让张某与其一起工作的想法,但张某对此较为抵触。司法所认为这样既有助于张某的监督管理,也能确保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张某工作后,司法所通过走访了解到,工作给张某带来充实感和收获感,使其对生活的充满了信心,精神面貌得到明显好转。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张某的思想和行为都有了较大的转变,表示在之后的矫正日子里,将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努力做到“在家庭里做一个孝顺的儿子,在企业中做一个勤劳的员工,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对于存在一定身体缺陷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更需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体特征,结合法理与情理,切实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转化,行为转变,化解抵触心理,提高守法意识,让他们能顺利度过矫正期,迎接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