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娜某,女,197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2016年11月,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镶黄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2016年12月24日,娜某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经了解,娜某2000年-2014年在镶黄旗某公司上班,2014年-2016年在镶黄旗某社区上班,后因此次犯罪被单位辞退。由于镶黄旗工商业不够发达,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娜某没有稳定收入,其家庭经济相对困难。针对这一情况,镶黄旗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其所属司法所对其开展临时救助。每逢春节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会有针对性的对娜某进行临时性救助,一方面在生活上关怀她,全面了解和掌握其生活现状和思想动态,给予她社会支持;另一方面为她送去实用的生活必需品,让娜某在节日期间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娜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组织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专门矫正方案,使娜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她的关怀和帮助。 执法大队及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其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自食其力、重拾生活信心。一方面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一方面鼓励她参加就业培训,学习一技之长。 (三)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到心理健康辅导活动中,对娜某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通过对其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讲解,实施标准化心理测验、投射实验等,使其进一步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通过一对一心理咨询深入交谈,使其更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态,在生活中更注重保持心理健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娜某入矫时再就业积极性较差,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与母亲共同生活。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娜某目前生活规律稳定,组建了新的家庭,与家人在牧区养牧。娜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怀感激、十分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
【小结(或反思)】
除了教育监管外,社会适应性帮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任务,通过有效的帮扶教育,能够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从而促使向社会输出更多的“合格产品”。在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工作遇到困难时,做到真情帮扶,真心感化,消除潜在的监管隐患,彻底打开社区矫正对象的心扉。使他们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成为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