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返还原物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生于1915年,宁夏原种场退休职工,因与七名子女就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26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其大儿子、大女儿、二儿子、二女儿、三儿子、三女儿、四儿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其子女分别于每月5日前支付王某某当月赡养费(数额不等);王某某的存款40500元由其三儿子代为保管,依据为(2016)宁0122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 2017年4月13日,王某某向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以下民事诉讼:1、请求三儿子返还其高龄补助存折和残疾补助存折两张;2、请求三儿子返还(2016)宁0122民初32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确认的王某某存款40500元现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其子返还存折和现金,属于返还原物纠纷,而非赡养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6.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7.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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