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2日上午,昌某到沭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其与某村委会的合同纠纷。根据昌某介绍,2008年昌某家有0.73亩土地出租给某村村委会使用,土地租金原来是每年800元/亩,2015年12月份上调为每年1500元/亩,昌某每年年底到村委会领取当年租金。2015年之前的土地租金昌某均正常领取,由于昌某2016年和2017年在外务工,两年的土地租金未能及时领取。2018年底,昌某到村委会要求领取2016年以来三年的土地租金。由于当年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人员变动,新上任的党支部书记韩某和村委会主任胡某某对相关情况不甚了解,便让昌某到会计周某某处进行账务核算,并要求一次性核算清楚。在昌某与村会计周某某沟通过程中,未将情况叙述清楚,周某某习惯性的认为昌某是结算2018年当年的土地租金,便办理相关手续,让昌某领取2018年的土地租金。 几天后,昌某再次找到村委会,要求领取2016和2017两年的土地租金,党支部书记韩某和村委会主任胡某某认为上次已经安排会计周某某对昌某的账务进行了结算,而且要求是一次性结清,便认为村委会与昌某之间的土地租金已经全部结清。现在昌某再次要求支付土地租金,韩某和胡某某认为昌某是无理取闹,便不予理睬。对此,昌某一边通过省长信箱进行信访,一边到调委会请求调解,并向司法所咨询通过诉讼解决该争议的办法。调解员在征得昌某和村委会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为防止矛盾纠纷转化为信访案件或诉讼案件,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分别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总结矛盾焦点为:该争议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处理双方争议?2016和2017年两年的土地租金是否应该由村委会补交给昌某? 韩某和胡某某认为,当时已对昌某说过,要求昌某到会计周某某处将所有的账务一次性结算清楚,村委会是“有言在先”,是昌某自己没有与会计沟通好,导致自己只领取了2018年的租金。且昌某在2016年和2017年没有及时向村委会领取租金,自身存在过错。韩某和胡某某还认为,自己2018年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务,即使昌某的土地租金尚未结算清楚,2016年和2017年的土地租金问题也应该由上一任村委会负责解决,之前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将2018年的土地租金支付给昌某已经是履行自身职责了。 昌某认为,自己签订合同将土地出租给村委会使用,而不是出租给上一任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使用,因此不管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谁担任,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己土地租金。至于2016和2017年两年自己外出务工,没有及时到村委会领取土地租金,而且在与村会计结账时没有将情况说明清楚,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可适当减少两年的土地租金作为弥补,这样算是合情合理的。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针对当事双方的矛盾焦点,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昌某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确认昌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处理该争议。 对于韩某和胡某某认为自己2018年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016年和2017年的土地租金问题应该由上一任村委会负责解决,与自己无关的想法。调解员解读了《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指出虽然2018年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出现人员变动,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昌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村委会仍然要支付昌某的土地租金。指出要信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经过调解员明法析理,韩某和胡某某认识到了自身想法不对。 随即调解员制定了以下调解方案:第一,让争议双方认识到土地租赁合同有效,不因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变动而产生影响;第二,由昌某和村会计周某某讲清昌某只领取2018年土地租金的实际情况;第三,按照合同约定,村委会支付昌某2016和2017两年的土地租金。 基于以上方案,调解员再次与争议双方进行了沟通,但韩某和胡某某私下认为,自己2018年刚刚上任,群众基础还不够深厚,如果按照昌某的要求支付其土地租金,会降低自己在村民中的威信,对以后其他工作的开展会产生影响,不同意支付昌某土地租金,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此时昌某声称如果调解不成,要到信访局上访或找媒体曝光,将事情闹大。对此,调解员并没有放弃对该案调解的努力,而是找到驻村服务组人员仲某某和房某某,希望驻村服务组与调解员一起,做村干部的思想工作。之后,调解员和驻村服务组一起与韩某和胡某某进行了交流谈话,一方面从《合同法》的法理出发,指出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阿静承担违约责任,以理服人;一方面从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细心的做二人的思想工作。 3月16日上午,调解员将当事双方和驻村服务组人员约请到调解室主持调解,由于前期已做好双方的工作,在调解员和驻村服务组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纠纷。
【调解结果】
3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村委会支付昌某2016和2017年两年的土地租金2154元。 2.昌某应在每年的年底及时向村委会领取当年的土地租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取时,应及时向村委会说明情况。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遇到村干部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想法,不能放下“面子”客观面对问题时,邀请驻村服务组共同参与调解,结合法律规定,努力做村干部的思想工作,不仅化解了问题,而且使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