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眼球结膜撕裂伤受害人尹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被鉴定人尹某某右眼受伤。经某某县中心医院查体,临床诊断为“右眼球结膜撕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异物,右眼球挫伤”。某某法院委托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尹某某视力下降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县中心医院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住院病历 入院诊断:右眼球结膜撕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异物,右眼球挫伤。 出院诊断:右眼球结膜撕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异物,右眼球挫伤。 现病史:患者于2018年7月1日09:50被雇佣在洪泽农场田间喷洒农药时被甩动软胶输药管带动的喷药龙头砸伤右眼,当即感右眼疼痛、头晕头痛伴视物不清,右眼球流血,遂被工友急送入我院,门诊拟“右眼外伤”收住入院,病程中无呕吐,无意识昏迷,无发热、盗汗及食欲异常,大小便正常。 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立即完善相关检食,积极术前准备。于2018年7月1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球结膜裂伤清创缝合+球结膜下探查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抗炎、消肿、止血等对症处理。 出院情况:一般情况佳。查体:右眼结膜稍充血,切口愈合佳,结膜缝线在位,角膜透明,瞳孔散大,余(-)。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5001—2016)对被鉴定人尹某某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视力:右光感、左0.8。右睫状充血,角膜雾状水肿,周边前房<1/4CT。前房清,瞳孔直径4mm,较左侧(2.5mm)大。对光反应迟钝,眼压72mmHg。眼底见视盘界清,色淡,C/D=0.9,网膜平伏。左眼球正常。颈软,呼吸平稳,两侧胸廓对称,腹部平软。四肢关节活动正常。 3.阅片所见 某某县中心医院2018年7月1日CT片(片号:137592)示:头颅、眼眶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某某县人民医院2020年11月4日OCT示:右眼视神经纤维层明显变薄,左眼正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尹某某于2018年7月1日受伤,当即感右眼疼痛、头晕头痛伴视物不清,右眼球流血等。经泗洪县中心医院查体,CT片检查,临床诊断为:右眼球结膜撕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异物,右眼球挫伤。经查体及阅卷证实,上述临床诊断成立,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后经住院行“右眼球结膜裂伤清创缝合+球结膜下探查术”、抗炎、消肿、止血等对症支持治疗。经检验证实尹某某目前眼部表现符合青光眼的发病特征,其眼部视力损伤是青光眼导致的结果。 关于外伤与青光眼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可能:1.外伤直接作用导致前房出血、玻璃体出血、房角后退从而引起眼压升高导致外伤性青光眼。2.自身患有青光眼疾病,外伤后出现前房出血等,加重了眼压的升高且治疗效果欠佳导致视力损伤。3.自身患有青光眼的解剖基础,在损伤、精神紧张、暗环境等诱因下诱发青光眼的发生。根据被鉴定人尹者树2018年7月1日住院资料,其伤后的主要表现为右眼球结膜撕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异物行清创术后,角膜透明,瞳孔散大,眼压正常,没有见到存在前房出血、玻璃体积血和晶体损伤的体征记载,本次检查也未见房角后退征象,因而没有引起眼压升高导致青光眼的损伤基础,因此,前两种可能可以排除。被鉴定人在术后加压包扎的情况下眼压一直不高,也不支持第三种可能。据此判定其右眼视力障碍是其自身疾病青光眼所致,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故不宜作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尹某某目前右眼视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故不宜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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