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卞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卞某某,男,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21年9月23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1年10月18日,卞某某到如东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卞某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立即召集卞某某所在村民调主任、辖区民警及家庭监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方案制定的建议,为其量身定制矫正方案。 2022年元旦期间,司法所值班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卞某某信息核查无活动轨迹,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联系家庭监督人得知卞某某不假外出至邻县。司法所立即联系其朋友通知卞某某返回。在卞某某返程后,司法所对其开展情况核实并进行了深刻的谈话教育,卞某某承认自己因侥幸心理不假外出的事实。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提请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卞某某训诫处分。 县社区矫正机构经合议后,决定给予卞某某训诫处分。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再次对卞某某进行教育谈话,并将卞某某管理等级调整为严格管理,同时调整矫正方案及监管措施。 (一)加大汇报频率,规范汇报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卞某某除每周一电话汇报以外,每日上午、下午定时通过位置共享、视频通话等方式及时报告自己所在位置,时刻提醒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增强在矫意识,确保在管在控,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厘清身边朋友,确保交友安全。通过走访家人,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卞某某平时晚上很少住在家里,一般和朋友住在县城。工作人员又走访了解其周边亲近朋友,向其阐明卞某某的目前状况,本着“拉一把”的原则,让卞某某朋友作为“第二监督人”进行协助帮教。在日常谈话中,时刻提醒卞某某谨慎交友,及时远离社会闲杂人员,确保纯净交友圈。 (三)多频促膝交谈,走进内心深处。司法所抓住日常报到、组织活动的机会,利用“大姐姐”“大哥哥”身份和卞某某进行单独谈心交流,促使卞某某逐渐抛开对工作人员的抵触心理,愿意敞开心扉袒露自己不愿回家的原因。通过交流,司法所得知卞某某父亲因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年过七旬的爷爷奶奶还在外打工为父还债,每次回家都让卞某某感到无助和压力,只想逃离。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情感关照和心理辅导,一方面鼓励卞某某勇敢面对,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帮助确定工作目标,联系人社部门提供就业信息及技能培训,助其重拾生活信心。 (四)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卞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错误金钱观及好逸恶劳心理,司法所在教育矫正中特别加强其对公共道德、法律常识、事实政策等教育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卞某某法律意识、家庭责任感及公共道德感,使其明确法律的底线。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卞某某表示现在自己在行动之前学会主动思考,学会感恩他人,做事也更加谨慎。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年龄较轻、是非分辨能力较弱、生活没有明确目标,对社区矫正缺乏全面、深刻、清醒的认识,常以得过且过的态度面对社区矫正。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需要德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以法正心、以地润心、以情暖心,一旦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需依法进行处罚,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以修正偏离的航线,增强法律敬畏感;另一方面,需要整合家庭、社会等资源,加强心理疏导,适时谈心谈话,以情化人,帮助打开“心结”,点亮幸福生活的“航标灯”,重新扬起生活风帆,使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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