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0日,舒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江西省靖安县水口乡某村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途经靖安县水口乡某村马岗组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周某相碰,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3日死亡。经靖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舒某负此次交通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次此事故的责任。因舒某导致的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漆某妻子周某死亡,给漆某带来巨大悲伤与痛苦,可是自事故发生以来,舒某仅赔偿了周某抢救期间的医疗费1.1万元,至于周某的死亡赔偿金等纠纷事宜交警大队调解不成,漆某与舒某之间也多次协商索赔不成。 无奈之下,漆某向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家庭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审查,县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刘烨律师为其代理。 刘律师了解情况后为其写好诉讼状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舒某赔偿漆某死亡赔偿金等153834.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7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1534.5元。 庭审中舒某辩称:(一)这起事故不是我一人的责任,事发时周某买完菜后横过马路,我在马路上骑车且速度很慢,是周某撞向我,而不是我撞她。(二)发生这起事故,卖菜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不应该在马路边卖菜。(三)我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漆某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153834.5元。 对此,承办人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势过重而死亡,其丈夫、儿女作为近亲属依法有权请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适当,虽然舒某提出了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舒某对漆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漆某主张的赔偿损失,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予以确定为:死亡赔偿金72300元(14460元/年X5年)、丧葬费3153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故发生后,舒某支付周某医疗费11000元,比实际医疗费超出3355.4元,应冲抵舒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舒某赔偿漆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50479.1元(72300元+31534.5元+50000元-3355.4元)。漆某表示满意,此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通过不懈努力,使漆某获得赔偿150479.1元,运用法律援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