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苗某某,2011年因患脑梗导致身体半瘫痪,同年被评为二级肢体残疾,因长期使用药物治疗,导致苗某某除肢体半瘫痪外,还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等疾病。 张某某与苗某某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4月18日结婚,张某某幼年因惊吓致精神障碍,结婚后一直由苗某某照顾至张某某起诉离婚。2010年3月23日,张某某被残联评为二级精神残疾。张某某与苗某某结婚后,于2008年11月,经张某某父亲建议,领养了女儿张某惠。 2019年4月9日,张某某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诉与苗某某离婚。因苗某某不同意离婚。因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26日,苗某某委托儿子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当事人系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苗某某对该案的陈述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了解到当事双方均为残疾人,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为不激化双方的矛盾,合理合法的解决此案,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因苗某某脑梗,不能流利表达自己的意见,经与其协商,由承办律师与其儿子孟某某进行日常联系。随后,承办律师将苗某某的身体状况告诉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告知,4月29日,双方都到受援人苗某某家中进行调解。由于受援人提出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多次沟通意见及代理方案,并与受援人的儿子联系,准备开庭的证据材料。 2019年4月29日,审理法官及书记员来到受援人苗某某的家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依法到场参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将案件详细陈述一遍,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双方律师的意见,最终双方同意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做决定。后来,受援人的承办律师打电话询问后得知,调解当天,原告张某某的亲属就强行将其带走,未能继续留下来与受援人共同生活。因受援人一直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原告张某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其兄弟因意外,仅留下一子女,如张某某父母不在世,无人能继续照顾他,承办律师与原告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多次协调,均因原告家人不同意无法调解。 2019年6月4日,受援人承办律师开车与审理法官一同到受援人苗某某家中,看望苗某某的身体情况,询问其对离婚是否有其它意见。苗某某不同意离婚,坚决要抚养孩子。法院经询问原告家人,原告家人也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法院的审理期限即将届满,2019年6月27日承办律师代理苗某某向法院递交庭前和解申请。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人多次协调未果,法院通知7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告知了开庭时间,听取了受援人的意见,并为其分析了本案的特殊性。 2019年7月17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与苗某某通话后,得知其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将该情况告知了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苗某某家中听取了其本人和养女的意见,并做了笔录,下午开庭,由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法进行答辩、辩论。 2019年7月22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张某某与苗某某离婚;二、女儿张某惠(2008年11月8日出生)随苗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惠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张某某每月可将张某惠领走探视二天;三、双方衣物、用品自理。承办律师领取了判决后,因受援人及其儿子看病均不在家,承办律师电话告知了判决结果。2019年7月26日,承办律师将判决送给受援人,对其进行判后答疑,受援人表示满意,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问题争议较大,鉴于双方的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多次与双方沟通,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能够调解解决并切实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环境问题。虽然调解未果,但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在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从家庭实际情况出发办理案件,达到了受援人满意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