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怀化市新晃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25日送吉首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3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吴某某判刑之前就有精神分裂症,故意伤害罪也是因其向母亲要钱,而其母亲不给导致精神病发作将其亲生母亲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击地面而死。吴某某服刑期后,由于伤害的对象是其亲妈,其所有的亲属都不肯原谅他,较长时间内没有一个亲属来探监关心他,从而使吴犯的病情不断加重。鉴于吴犯的特殊情况,我狱原先打算让其暂予监外执行,但经联系其亲属亦被断然拒绝,这样我狱只能通过正常减刑方式让其回归社会。2015年12月8日,我狱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吴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罪犯吴某某是经监狱老病残认定小组认定的病残犯,提请减刑时,该犯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法院基本上会批准,最难把握的是减余刑释放后的交付问题。在监区准备对吴犯提请减刑之前,我们就已意识到吴犯获得减余刑后,不能简单地像其他罪犯一样发放释放证就完事,而在法院裁定减刑前必须做好吴犯的接收、安置工作,让其顺利回归家庭、社会。我狱在向法院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的同时,还特别安排了一个工作小组到罪犯吴某某入监前居住地找其亲属、社区、司法、政府,协调减刑释放后相关事宜。在我狱工作小组的敦促下,经当地司法部门协调,由政府支助吴犯减刑释放后到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同时经我狱干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取得其父亲的原谅,并同意减刑释放送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后回家。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7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016年1月27日,我狱派干警将罪犯吴某某送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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