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55年8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2017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7年10月20日,王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王某家庭情况复杂,其与原配妻子有两个孩子。在外打工期间又和卖淫女蒋某育有一子。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由王某照顾两人的孩子 。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受启东市人民法院委托,2017年9月14日泰兴市司法局对拟适用缓刑罪犯王某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就王某居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情况,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民警等相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经集体研究,法制审核,泰兴市司法局形成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2017年10月8日,泰兴市司法局收到了启东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执行缓刑通知书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0月11日,王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会同王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组织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其宣告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结合王某犯罪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监督人、保证人、村中心户长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和义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入矫初期,司法所将王某确定为严格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经过综合评估,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强化身份意识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定期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三是定期进行走访,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王某妻子知道王某婚外育子的情况后大吵大闹,王某与蒋某所生孩子由王某照管。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告诫王某,要求王某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矛盾,定期汇报家庭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时,也和王某妻子积极沟通,做好劝解工作。 (二)矫正中期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通过前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王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深刻反省,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因妻子不同意其和与蒋某所生的孩子住在家里,王某主动打电话向司法所所长汇报情况,而不是像过去那样通过打架解决问题。在劝说王某妻子不成的情况下,司法所帮助王某联系出租屋,最终让王某和其与蒋某所生的孩子有了住处。 (三)矫正后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情况。矫正后期,根据综合评估分析结果,司法所将王某的矫正工作重点调整为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王某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活动,认真做好相关学习记录,写学习心得,在社区服务中表现积极。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矫正期内,王某服从司法所教育管理,按时完成学习以及社区服务,与人和善,社区矫正效果明显,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矫正期满后,王某思想态度端正,严格要求自己,表示一定会遵纪守法,并逐渐适应了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矫正期间王某认罪服法,态度端正,没有违法违纪,司法所对其作出了客观的期满鉴定,司法局同意解除其社区矫正。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会同王某矫正小组成员组织宣告,宣告对王某的鉴定意见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相关内容,宣布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司法所现场向王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王某确认签收。 (二)接受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情况。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对王某解矫宣告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宣告结束后,泰兴市司法局当日将解除王某社区矫正决定书面通知了泰兴市法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和泰兴市公安局。 (三)矫正期满转入安置帮教的情况。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及时制作解矫转安置帮教档案,与王某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将其确定为一般对象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多方努力不断培养和增强王某法治意识,促其养成学法、尊法、守法习惯,同时,把准“脉象”,诊对“病情”,加强对王某的关爱和帮助,促其心甘情愿接受教育矫正,达到预期矫正效果,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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