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居住地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6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2017年1月13日,朱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4 月16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的社交平台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朱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则“在××偶遇××”的言论并配发图片,疑似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大队一边将微信截图固定证据,并通过电话要求朱某汇报现所在地、立即到矫正大队报告,一边向司法所了解其请假情况并通知司法所对其居所、家庭成员进行走访,了解其行踪。经调查,朱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电话中,朱某矢口否认外出,但不能前往司法局报告。结合司法所对其家人的走访了解和微信截图,朱某最终承认2017年4月15日在未向司法所请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两天(2017年4月15日—2017年4月16日),社区矫正大队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否则将通报公安并采取追逃等措施。接通知后,朱某在2017年4月17日回到管理区并向社区矫正大队报告,大队工作人员对其按规定做了调查取证笔录,将此次违规情况落实细节、固定证据,并严肃训诫,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违反规定行为的严重性。 (二)给予警告情况 1. 2017年4月17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已有的调查取证笔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居所家人调查情况等证据的证明下,经矫正大队集体讨论后报局领导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朱某的擅自外出未请假的行为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并对其佩戴定位手环实施电子实时监控,提高了管理等级,杜绝类似违规情况的发生。 2.经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评议会商后,于2017年4月17日制作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电子实时监控的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以及对其实施电子实时监控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与《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电子实时监控的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7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局矫正中心向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与《电子实时监控告知书》,朱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当场佩戴了电子实时监控手环、手机。 在《警告决定书》与《电子实时监控告知书》送达完毕后,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再次进行了严肃的训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朱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这次的书面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给予朱某警告处分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决定对朱某提高管理等级,直到他真正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并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工作、主动遵守矫正纪律为止。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下达警告决定书与电子实时监控决定后,朱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不经请假擅自外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有了明确的认识,认罪伏法、服从监管、自觉遵守纪律意识明显提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事后,管理区司法局将此案情况材料整理报送管理区检察室审阅存档,管理区检察室对本案证据材料收集情况、处理情况予以肯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的此次书面警告处分以及对其实施的电子实时监控决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随后的集中教育活动中重点对本案进行了解读,其他在册服刑人员从朱某的此次警告处分中得到了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在矫与遵纪守法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小结】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必需时时抓紧,不得放松,本案例服刑人员因在入矫初期表现良好,管理人员的监管有所放松,其遵守纪律意识也有所放松,导致其随意违反纪律外出,未发生严重后果但教训深刻。 (二)在当前这一信息发达、交通便利的新形势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只局限于报告、学习以及人防等形式,而是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交平台等新媒体及各种信息的收集监控,对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服刑人员的行为、心理动态的分析以及对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越发必要。 (三)必须有效利用各项处罚措施,并且及时有效的处理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等情形,从而避免对其他服刑人员形成“社区矫正不过如此”的印象,不然将不利于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此案中,及时发现及时处罚对服刑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催生了遵纪守法、积极改造的动力。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情报收集工作必须得到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情报收集的越多,则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越有利,对服刑人员的威慑力越大,促使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活动都在监控下”的感觉,有效提升自觉遵纪守法的压力与动力。 (五)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日常巡查对发现此次违规案例起到重要作用,司法所业务众多,人员少,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有所不足,这就需要司法局矫正大队在日常工作中的及时补充,查漏补缺,形成完整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社区矫正工作出现重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