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社区服刑人员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桑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6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2016年10月20日,桑某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桑某自小缺乏管教,年幼辍学,平日游手好闲,其犯罪时未成年。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入矫初期,桑某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但在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后,服刑意识减弱。2017年4月,桑某因未进行电话汇报,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未改正。经司法所提请,赣榆区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当面送达,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并重申违规后果。2017年10月,桑某多次关闭定位手机,并未按规定电话汇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赣榆区司法局再次依法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为其佩戴防脱卸电子腕表,加强监管。2017年11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桑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恶意损坏电子腕表。工作人员及时在管理平台上截图留证,并赴桑某家中走访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桑某已不假外出至江苏省苏州市。司法所责令桑某立即返回,但桑某拒不执行。司法所动员其亲属,经共同劝导,2017年11月18日,桑某才返回居住地。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鉴于桑某的违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17年11月21日,居住地司法所向赣榆区司法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并附桑某违规事实证据材料及司法所合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对桑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赣榆区司法局组成合议小组,进行集体合议,形成合议纪要,并经法制审核,2017年11月23日,赣榆区司法局就桑某违规事实向赣榆区公安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同时抄送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11月30日,赣榆区公安局对桑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桑某由赣榆区公安局送达赣榆区拘留所执行处罚。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四)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桑某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一改往日自由散漫的状态,树立了正确的服刑意识,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再未出现违规行为。 (五)以此案为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赣榆区司法局将此案拍摄了警示教育片,鉴于桑某入矫时未成年,教育片进行了相应技术处理。该教育片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播放,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小结】

对于类似桑某违规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依法提请惩处。同时,要及时跟进教育,既教育挽救当事的社区服刑人员,又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巩固扩大惩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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