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2015年11月10日,被察右前旗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 王某独自生活,2010年因患脑梗入院治疗,治疗后肢体偏瘫,走路不稳,常年吃药,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但生活可以自理。

【事实认定情况】

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具体事实如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来司法局报到。考虑其本人患有脑梗,行动不便,察右前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察右前旗公安局禁毒大队的配合下前往王某家中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同时向其宣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管理。因其身体有病,工作人员告知其有困难提出来,尽力帮助解决。但王某态度恶劣,藐视法律,并不认罪服法,当场表示会继续贩卖毒品,不服从管理,不愿再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因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2月给予其警告一次。 此后王某一直未进行电话汇报,未参加司法所集中学习,并且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察右前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其家中告知电话保持开机状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希望其走上正常生活轨道。但王某不予理会,不愿和工作人员做太多交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第三款又给予其警告一次。 察右前旗司法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得知王某家中常有陌生人出入,疑似购买毒品。至2016年1月8日王某仍未与司法所进行联系,没有进行电话报告,提供给工作人员的手机号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月8日经局机关研究决定对其进行第三次警告。

【建议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16年1月8日经察右前旗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王某缓刑,送达撤销缓刑建议书、警告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考虑到王某患有脑梗,收监需要提前与监狱部门做好衔接。察右前旗司法局、公安局积极与监狱联系收监事宜,2016年7月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同意接收王某,察右前旗司法局于2016年8月2日再次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16年8月9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王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经过察右前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席会议部署,就王某收监一事,制定了严密的实施方案。2016年8月9日,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旗公安局民警配合下,在旗检察院监所科现场监督下前往王某住处,将其带往旗公安局办案中心,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撤销缓刑裁定书,王某在相关法律文书上按了手印。随后由司法局、公安局一起将王某押送至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小结】

在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王某家中进行走访过程中,王某多次以身体有病为借口,表示将会继续贩卖毒品。虽然司法局在走访中多次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讲解,要求其遵守法律以及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但收效微乎其微。王某藐视法律,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必须从严处理,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应有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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