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深圳某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2012光缆接入及综合布线施工框架合同-某某合建项目-赣州》,约定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将赣州地区2012年光缆接入及综合布线工程发包给深圳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公司分包给江西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安排卢某某、郭某某在赣州市于都县某乡工地负责工作,卢某某、郭某某邀请欧阳某某参与施工,于都县某乡工地属深圳某某公司承包工地。 2014年6月8日下午,欧阳某某在工地进行光缆施工时从楼梯上摔落受伤,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欧阳某某的合法权益,其亲属考虑到欧阳某某本人头部受伤,无法正常表达,便代其委托律师向于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欧阳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某公司不服裁决,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欧阳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2月判决深圳某某公司与欧阳某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欧阳某某有权要求深圳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深圳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对用工主体责任问题提出相应主张,不予处理,改判深圳某某公司与欧阳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欧阳某某及亲属没有被劳动争议的判决结果所影响,就该案损害赔偿问题,欧阳某某及亲属欲将深圳某某公司诉至法院,于是向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指派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俊斌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欧阳某某及其亲属,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真听取了家属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和意见。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深圳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卢某某、郭某某应当承担欧阳某某因工作受伤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将工程发包给江西某某公司?欧阳某某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额?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欧阳某某的伤残程度问题,赣州某某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结果是:欧阳某某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其精神障碍与头部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评定精神V级伤残。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果是:欧阳某某脑外伤并发癫痫、精神障碍致四肢不全性瘫痪,构成二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后续抗癫痫治疗费用148967.6元,大小便护理卫生费用148920元,伤残后辅助器具费用20000元,本次损伤误工期和护理期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日止,营养期200日。 关于欧阳某某是否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问题。经了解,欧阳某某自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在于都某某电脑商店任职,欧阳某某在于都租房居住,欧阳某某的孩子在于都县城的某某小学就读。为此,承办律师调取了欧阳某某在于都某某电脑商店的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于都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和某某村委会关于欧阳某某在于都县城租房居住的证明,欧阳某某的家人也提供了欧阳某某的孩子在于都县城就读的证明。 依据上述事实,承办律师代理欧阳某某诉请法院判令,深圳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卢某某、郭某某赔偿欧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70790.28元。 诉讼中,深圳某某公司主张其已经将工程发包给江西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卢某某、郭某某,自己与欧阳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深圳某某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深圳某某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7年2月6日,一审法院认定深圳某某公司是工地的承建方,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将工程转包或合作移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对欧阳某某事发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事实予以认定。欧阳某某的损失认定为2232719元,根据各方过错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欧阳某某自负20%的责任,深圳某某公司承担80%的责任,深圳某某公司垫付的258000元,可以抵扣,深圳某某公司还需要赔偿1528175元。 深圳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深圳某某公司仍然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欧阳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援助成功之处在于区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劳动关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两者是两种法律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相关法律也并不禁止公司与自然人成立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欧阳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后,承办律师介入本案,通过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案情,在劳动关系角度不能维权的情况下,从提供劳务法律责任角度入手,承办律师认为深圳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用工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欧阳某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欧阳某某的诉求得到了裁判机关的支持,欧阳某某及其家属对本案判决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