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4月18日,被鉴定人许某在丰县大沙河镇发生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案发后被鉴定人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家人提出被鉴定人案发时有精神异常。为正确处理此案,现依法委托精神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1、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检查 2、精神检查结果:2017年09月20日第一次鉴定检查:在家人陪同下步入诊室,表现神清,表情呆板,蓬头垢面,穿个圆领衫,下衣一个大裤叉,头发蓬乱,衣着污秽,目光呆视一处,不与检查者对视,嘴巴不停地张合,但未发出声音,数问不答,精神检查无法进行。嘱治疗后再次检查。 2017年11月1日第二次鉴定检查:在家人陪同下步入诊室,表现神清,仍表情呆板,蓬头垢面,衣着不合时令(天已较冷,仍穿上次鉴定时的短衣短裤),衣着污秽,但身上皮肤较干净,无异味,目光注视一处,不与检查者对视,嘴巴不停张合,但未发出声音,数问不答,精神检查不能深入。体格检查:见其肢体活动自如,未见肌张力增高。告知其检查结束时,不愿出诊室,被家人拖出。
【分析说明】
(一)医学诊断 1、根据被鉴定人同事反映,被鉴定人许某为银行白领职员,其在近三四年里,原先一切正常,工作状态良好,精神也比较好,没多少请假,考勤情况良好,“在我领导他的三四年里他没有什么异常,表现良好”。其虽有“说话和别人不一样,说东面事,一会儿又西边的事”,但其“平时也有说有笑”,“考勤正常”。说明,被鉴定人近三四年社会功能保持良好,能够与人相处、工作。 2、被鉴定人案发后多次住院治疗,均由其妻子王某提供病史,但其提供病史及鉴定时提供被鉴定人情况前后不一致。如:砀山县精神病康复治疗中心门诊病历则记载:称其少语、孤僻、自语自笑、凭空闻语14年,加重三月,表现为其表现少语,反应迟钝,情感淡漠,不关心家人,常独处,自言自语偷笑,耳边能听到有人骂自己,认为有人议论自己,对外界敌视;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又载:患者许某主诉为缓起凭空闻语,疑人害己7年余,加重半年2017年06月1日入院。表现为表现不理人,不出门,不能坚持上班,自言自语,认为有人议论自己,在家打骂家人;其妻王某在鉴定时又称:其去年六月份骂人,骂领导,也不与人沟通,说单位想尅他。虽有邻居反映被鉴定人与其儿子一起住院治疗,但调查此医院并未查到患者就诊信息。 上述资料显示,其妻子反映的住院病史记录的病情发展及病程均不吻合;且病历中记载被鉴定人已严重出现精神异常“自语”,“耳边能听到有人骂自己,认为有人议论自己”,“不出门,不理人”等表现,此表现应明显影响被鉴定人的工作、人际交往等。此与调查材料反映不一致,病情与调查材料不能相互印证。 3、本案发前,朋友来看望被鉴定人生病的母亲,其能陪同饮酒、开车。也能够说明被鉴定人具有良好的人交往功能,与家人提供的病历记载“其严重的病情”亦不相符。 4、被鉴定人归案后,在公安审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其有明显的精神异常,且其能良好的对犯罪过程进行自我辩解,且有良好的自我保护。 5、先后两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表现均不合作,头发蓬乱,衣着污秽,但身上较干净(家人反映其大小便有时解在身上与其干净的躯体不相称),目光呆视一处,不与检查者对视,嘴巴不停张合,但未发出声音,数问不答,第二次检查衣着不合时令(虽天已冷,但仍穿上次鉴定时的衣服:短衣短裤)。体格检查也未发现肌张力增高表现。鉴定检查表现,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缄默状态及木僵状态的疾病表现。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虽多次被不同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其发病时明显的影响人的认知、情感、思维及行为活动。被鉴定人在就诊病历中记载,其有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但调查材料反映其仍能正常的工作与人交往等,此不符合精神分裂症发病的特点。其在本案发时称饮酒了,对案发过程不能回忆,并称“醉酒”,其符合普通醉酒表现。其自案后至目前仍呆滞,不语,“大小便有时解在身上”等表现,亦不符合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 故根据现有资料,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案发时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标准》(CCMD-3)之普通醉酒的诊断,未见有精神异常表现。 (二)法律能力评定 前述资料显示,被鉴定人许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归案开始审理时不承认是自己开车,但能清楚回忆车祸前的情况,对车祸后的事情反复说自己忘了,不清楚。第二次审理则称有人拽我等,说明其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两次鉴定精神检查均不合作,目光呆视一处,不与检查者对视,嘴巴不停张合,但未发出声音,多问不答。故综合分析,其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未见有精神异常,辨认、控制能力良好,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许某案发时处普通醉酒状态、未见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