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任某某经营的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利用无人机为雇主李某某的玉米地喷洒农药时,由于风力等原因,农药在空中散逸,部分农药喷洒到李某某玉米地邻地黄某某的毛豆地中。6月7日,黄某某向往常一样看护毛豆地时,发现他的39亩毛豆出现严重的受损情况。他第一时间找到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说明情况,经双方对受损毛豆科学评估,于6月7日当天达成赔偿协议,由任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费65000元(已支付40000元,余25000元尚未支付)。后经黄某某田间管理,受损毛豆逐渐恢复,并达到采摘出售的标准,任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金额过高,要求黄某某按照实际损失,减少部分赔偿金额。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8年7月9日,双方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处理。 经过调查,黄某某的毛豆确实达到市场收购标准,也因此导致任某某对之前的赔偿耿耿于怀,他希望黄某某能够减少之前的赔偿。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始调解。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任某某认为,当初公司的赔偿是针对绝产的赔偿,现在黄某某的毛豆明显起死回生,能见收益,所以要求黄某某退给他至少20000元,而黄某某则认为,当初任某某的赔偿确实是绝产赔偿,但当时双方已明确表示,受灾的毛豆地,由黄某某完全负责,是将受伤的毛豆拔了种别的,还是任由其发展,都由黄某某做主,现在毛豆起死回生,任某某后悔了,让他很生气。因各方态度强硬,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调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深入分析,调解员认为估算黄某某毛豆地里的毛豆产值系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于是调委会工作人员请到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黄某某的毛豆地,并根据目前市场上毛豆的价格,对黄某某的毛豆做出了评估,评估结果为:黄某某毛豆地里的毛豆价值4万余元。有了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调解局面便不再像刚开始那样僵持不下,任某某表示在赔偿黄某某65000元的基础上,愿意以20000元的价格收购黄某某地里的毛豆,黄某某听到后表示同意由任某某收购他的毛豆,但是价格给的有些低。调解到此,调解员只好耐心的做黄某某的工作,告诉他,当时毛豆受灾,已是六月份,任某某正是考虑到北方六月份以后除了种蔬菜,再难种植其他农作物,才作了绝产赔偿,已彰显一个企业的仁义;而现在,毛豆并未绝产,所以某有限公司确实可以要求合理的退赔。话说到这里,黄某某也表示同意调解员的说法,但是还是认为20000元有些少,希望任某某再加5000元。任某某听后当即表示只愿意再加3000元。黄某某见状,同意了任某某的说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任某某支付黄某某毛豆受损赔偿金¥88000元(捌万捌仟元),已支付¥40000元(肆万元),还需支付¥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支付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黄某某受损的39亩成熟毛豆全部归任某某所有,由任某某负责采摘及出售,黄某某不再干涉; 2.由于是黄某某与B公司签订的毛豆收购合同,B公司不接收合同方之外的农户种植的毛豆,由黄某某负责将任某某采摘下的全部毛豆交由B公司收购; 3.任某某将39亩毛豆采摘结束后将毛豆秧留在田里,交由黄某某处置,由黄某某负责39亩地的翻耕工作,任某某不可在再此片土地上种植秋季农作物; 4.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因此此事发生任何冲突。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评估黄某某毛豆地里的毛豆产值以及其他一些农业风险。黄某某的毛豆在受灾后,某有限公司第一时间理赔,态度和责任心都是显而易见的。之所以出现后来的矛盾,正是农业和农作物本身的风险性导致的,谁也没想到,毛豆可以起死回生,在被农药打死后,又茁壮成长,并且达到出售的地步。因此任某某对之前的赔偿后悔了,实在是人之常情。而黄某某在其毛豆受灾后,悉心管理,等到毛豆能见收益更是无可厚非,毕竟黄某某曾说过如果没有这次农药灾害,能像往年那样正常生长的话,他的毛豆至少可以卖到近八万余元(毛豆价格比照去年价格的情况下,而毛豆今年价格比去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