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8日,陈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江西省靖安县沿河西路某路段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赣M46XX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靖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该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受伤后在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受伤期间花费医疗费69275.22元,李某垫付5000元,其余为陈某自己垫付。因陈某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治疗时进行了内固定,2020年1月9日,在靖安县中医院住院13天,取出内固定术装置,花费医疗费6654.06元,此费用由陈某垫付。 陈某经治疗出院后,与李某多次就理赔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18日,来到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为城镇贫困户、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烨为其代理。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当即联系受援人并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分析后提出如下承办意见:一是当事人陈某当日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主要的原因;二是让陈某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三是结合案情与各项赔偿费用情况,为援助对象代拟好诉讼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陈某损失60628.7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承办人和李某进行沟通,最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54000元,其中赔付陈某49000元,赔付李某5000元,该款在2020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承办律师在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依据的适用上均进行了正确的判断,当事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充分权衡双方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后合理确定担责比例,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从多次就理赔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完成赔付,将近一年的时间过程极为不易。在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竭力为受援人争取最优解决方案,达到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承办律师的工作也获得了受援人的充分认可,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