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大爷今年68岁,老伴在去年初因病离逝,大爷和老伴终生未育,30年前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两岁的女婴,为养女。养女高中毕业后就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小混混交往,并且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三年前,养女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啷铛入狱。去年,老伴突发脑溢血先王大爷而去,王大爷一个人孤单,常常想起狱中的养女。大爷和大妈共有一套115平米的房产,大妈过世后,大爷办理了继承房产手续。大爷担心自己年岁已高,养女刑期很长,担心等不到养女出狱自己就离世而去,想给在监狱服刑的养女有个好的安排,于是,来到了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希望立一份遗嘱,将名下的这套房产留给养女。 王大爷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公证员在审核王大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了相关的公证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 事后,公证员还专程去王大爷家上门回访,考虑到王大爷一个人生活,公证处还送去米、油等生活日用品。公证不仅仅是法定证明机关,更是有司法温情的法律服务机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虔康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亮,男,一九XX年六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XX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村XX号。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王某亮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蒙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亮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