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33岁,农民工,从江西省萍乡市到浙江省永康市打工,为运输个体户老板陈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经常奔波往返于宁波--永康之间。新婚妻子怀孕6个月,与其一同租住在永康市。2014年10月7日18时许,王某从宁波送货之后返回永康的路上,驾车以时速60公里途经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上珠村,被对面驶来的货车大灯直射,晃花了眼,撞上正在横穿马路的卢某(男,61岁),王某赶紧刹车,拨打急救电话和110,守在卢某旁边等待救援。卢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事情发生之后,王某父亲在他人指点下,找到江西省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核实,王某兄妹两个,其父亲一直患重度风湿性关节炎,走路困难需要依靠拐杖;母亲患子宫癌,做过手术,一直在治疗中;妹妹远嫁外地,经济条件一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市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李建华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启程前往浙江省某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王某。稳定了王某情绪之后,援助律师开始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了解公安机关已经向他送达了哪些法律文书。王某拿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死者卢某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方向不合格,制动不合格,前灯不合格。援助律师意识到两份材料都对王某不利,于是决定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希望能够找到减轻王某责任的有利证据。 当日中午,援助律师和王某家属一道丈量路面宽度,拍摄路牌、限速牌、事发地点附近的人行横道。通过仔细研究相关材料,援助律师发现卢某没有走斑马线人行横道,闯过马路,且过马路时没有左右察看路上行使的车辆,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的责任应该相同。援助律师立即拟写申请复核书,再次赶到看守所,获取王某的签名,立即送往某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请求重新划定王某责任,并同时将申请复核报告采取特快专递邮寄给某交警支队。10月24日,某交警支队以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且检察院已经批准对王某逮捕为由,不受理复核。 复核之路被堵,援助律师意识到要减轻王某刑事处罚,必须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找到当地村委会,请村委会出面组织双方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态度十分强硬,坚持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被告人家属要额外一次性支付20万元,才同意出具刑事谅解书。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不可能筹借到20万元进行赔偿,家属见对方如此态度,全都心急如焚。援助律师建议王某家属筹集好3万元现金,再寻找时机协商赔偿事宜。不久,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援助律师便找到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交流了案件的看法,并提出王某家属愿意尽其所能,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外,额外补偿受害人家属2至3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援助律师庭下多次与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沟通,请他转述王某家庭困境。11月13日,在法官主持下,受害人家属最终同意除保险理赔款之外,王某当庭给付补偿款3万元,出具刑事谅解书,为王某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开庭时,公诉机关抓住车辆检测存在“方向不合格,制动不合格,前灯不合格”情况,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坚持提出王某应在一年至一年半之间量刑。援助律师以车辆刚刚通过年检不久,此鉴定意见不足以采纳,予以当庭反驳,并围绕以下内容提出辩护意见: 1.此次交通肇事完全系意外,王某没有超速,因省道中间无隔离带,没有任何物品能够遮挡对面的车辆大灯直射产生刺眼强光,导致王某眼睛突然处于盲区,看不清正在横穿马路的受害人。 2.受害人未走斑马线穿越马路,在穿越马路时又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存在一定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肇事方的罪责。 3.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直守护在现场,拨打110及120电话,归案后,能如实陈述案情,属于自首。 4.王某驾驶的车辆在9月份通过年检,车况良好,事发时间仅在年检后11天,不可能出现“方向不合格,制动不合格,前灯不合格”的情况。 5.王某已向受害人家属真诚悔罪,在家庭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主动支付3万元精神抚慰金给受害人家属,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应从轻处罚王某。 6.王某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员,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王某系农民工,在外地举目无亲,因交通事故触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援助律师及时伸出援手,对王某无异于雪中送炭。 援助律师办案思路清晰,有条不紊,针对不利情况各个突破。一是针对事故责任划分,通过现场勘查、研究案卷材料,指出受害人未走斑马线穿越马路,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肇事方责任;二是针对交通事故车辆的车况,提出肇事车辆在2014年9月26日通过年度检测,仅仅过了11天,不可能会出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方向不合格,制动不合格,前灯不合格”的情况;三是积极促成王某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从轻量刑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