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张某与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承包种植大葱,其将田间劳务交给陈某打理,由陈某组织人员干活,有关报酬由王某某按人按日结算给陈某,陈某与劳务提供者约定从中提取一部分报酬作为自己的辛苦费。2019年某日,张某经陈某介绍在王某某的大葱地里拔大葱,张某把熟睡中的一岁孩子放在田边。王某某临时雇请的赵某某驾驶拖拉机不慎碾压到孩子,致孩子受伤。孩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随后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联系了王某某、陈某、赵某某,初步核实了纠纷具体情况,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受理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与当事人各方进行了沟通,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孩子的损害,医院方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为骨盆骨折、肺挫伤。孩子住院治疗40天,共花去医疗费69329.63元,张某夫妇在医院护理发生费用约20000元。 2019年4月某日,某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员听取了各方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这次意外事故的原因和事故责任。张某认为拖拉机驾驶员赵某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种植户王某某监督不力,才导致意外发生。王某某、赵某某认为张某做为孩子的监护人,监护孩子不到位,造成意外事故。各当事人语言不通,又对事故原因和各自责任认识不一。张某甚至还认为,汉族欺负少数民族,不满情绪溢于言表。 如何解开张某的心结,避免民族矛盾?究竟谁是意外事故的责任主体?谁是意外事故损失的赔偿义务人?调解员带着这些问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请教了资深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又分别走访了各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和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走访中,张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张某某就医花去医疗费69329.63元,要求王某某和赵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约90000元。王某某认为其作为雇主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其大葱地里的农活全部发包给了陈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拖拉机驾驶员赵某某则认为其在田里正常耕地,张某不该让小孩睡在田里,自己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小部分责任。陈某则认为,自己介绍张某夫妇到这里打工挣钱,只不过收了一点点介绍费,自己已经再三叮嘱大家要注意生产安全,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走访各方当事人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方案初定张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分别承担监护责任、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承揽人责任,他们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预定按50%、30%、10%、10%分配。2019年4月11日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张某请其舅舅李某(彝族)一起参与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对监护责任、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承揽人责任等民事责任有关法律知识,逐一进行了宣传讲解,对涉案事故各方当事人作了相应的责任剖析。各方当事人不理解调解员的意图,互相责骂,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根据调解预案,及时把各方当事人分开,并耐心地做解释工作。从法律角度、情理角度讲解有关赔偿的必要性,三个责任人终于有所松动,表示他们愿意承担赔偿,但是张某对赔偿数额表示不满,调解再次不欢而散。 两次调解,虽然都没有成功,但各方当事人均领受了法律教育,或多或少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这让调解员看到了希望,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趁热打铁。 次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调解员兵分三路,分头工作。 为解开张某的心结,第一路调解员拿出自己的茶叶,泡茶给张某喝,让张某感受到汉族调解员对其少数民族同胞的尊重。在张某略展笑颜表示感谢时,调解员趁机耐心地重复解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法律知识。功夫不负有心人,张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监护照看孩子不力,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 第二路调解员负责对赵某某开展工作。针对赵某某自己是受雇耕田、事故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的辩解,调解员及时指出,孩子是被赵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碾压受伤,即使雇主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提供劳务方有重大过失的话,按照法律规定,雇主也有追偿的权利。调解就是最好把纠纷一次性解决,解决了一部分还遗留一部分对大家都没有好处。反正早晚都要解决,不如一次性解决。最终,赵某某认可调解员的观点,愿意承担30%的责任。 第三路调解员负责做王某某、陈某的工作。王某某、陈某均表示自己非常无辜。王某某认为所有农活均已发包给陈某,其意外事故与己无涉;陈某认为,承包农活是事实,但意外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不厌其烦地阐述了雇主责任、承揽人责任、受益人适当补偿原则等法律知识,最终两人心里也接受了调解员的观点,愿意各自承担10%的责任。

【调解结果】

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张某和赵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张某某的医疗费29300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57700元,共87000元,由王某某赔偿8500元,赵某某赔偿25500元,陈某赔偿8500元。王某某、赵某某、陈某另行自愿补偿张某分别为1000元、1000元和4000元。 2.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3.案涉款项即时清结,余无纠葛。 各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意外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承揽人责任、侵权人责任等法律关系。调解焦点是追溯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理清各方责任。 涉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既定,监护人、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地分担赔偿责任,而又不感到委屈,是摆在调解员面前及其严肃的课题。为化解矛盾,避免民族纠纷,调解员查阅大量书籍,求教资深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掌握了涉案法律知识,又制定了调解预案。预案初定监护人、侵权人和其他赔偿义务人分担损失的比例为50%、30%、10%、10%。调解时,调解员采取分兵合围的方法,耐心细致、循序渐进、不厌其烦得将“预案”设想逐渐渗透于调解过程,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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