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占某育有三子,丈夫病逝后,无其他经济来源,平时靠长子与三子轮流供养,次子不管不问。2016年10月,占某在家中不慎将脚摔伤,治疗期间由长媳、三媳照顾,医疗费主要是占某支付,不足部分由长子、三子垫付。占某受伤后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目前寄住在三子家中。现在长子和三子对照顾占某均有怨言,态度消极,次子更是置之不理。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1年2月,占某及丈夫与三子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其中关于“赡养义务”约定如下:“父母所生三子中长子、次子二人已经成婚生育孩子,唯独三子现年纪还幼尚未成亲,对赡养父母不能承担义务,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的责任)应落在长子、次子两兄弟身上。次子应负责父亲,长子应负责母亲。父母亲的生前各项支出,谁赡养一切由谁负责。倘若在半途中谁冲撞、不赡养父母,谁的股份财产(由父母)收回,让父母自己处理。” 法院判决由长子赡养占某五个月,三子赡养占某四个月,次子赡养原告三个月,并由三个被告轮流将原告接到自己住处并供养和照顾原告的方式较为合理。三子在供养占某期间应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还应负担其生活费。关于占某要求三子在供养原告期间按实际发生数额共同负担其医疗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占某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对除去报销之后的医疗费用,三子每人应承担三分之一的数额。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之本份,也是法律维护和睦、文明的社会家庭关系的一项准则。本案中,占某现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又因意外事故导致缺乏自理能力,而作为子女的三个被告均为成年人,且有能够实际履行自己法定赡养义务的能力,故占某要求三子轮流供养占某并负责其生活费及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主张合情合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