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9日,陈某某在张某某所经营的油坊榨油时,因张某某自己一个人干活腾不开手,便让陈某某帮其给榨油机里添加榨油原料,陈某某便帮张某某给榨油机里加原料胡麻子,但在添加的过程中陈某某的右手不慎被榨油机绞伤,流血不止。张某某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连夜将陈某某送往某部队医院治疗,医院包扎后建议住院进一步治疗,医院诊断陈某某伤情为:右手中环小指近节以远毁损伤,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经宁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临床司法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9479.36元,张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9590元,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陈某某认为,自己是应张某某请求在给榨油机里面加榨油原料胡麻子的过程中受伤,张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下,陈某某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家庭经济困难,陈某某向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及时指派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武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受援人及时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其对案件经过的基本陈述以及诉求,并在受援人的协助下收集了某部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案、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原告的伤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的事实。其后,援助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对受援人的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得知其妻子残疾,一人担负着养家糊口的重担,且受援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常年在城镇居住务工,有房屋租赁协议为证。面对此类情况,援助律师遂制定维权方案,告知受援人,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义务帮工,按照法律规定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援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抚养费,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做完前期证据收集准备工作后,援助律师为受援人代书起诉状后诉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援助律师的参与下,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9590元外,再由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之前一次向原告(受援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5000元,若被告逾期,则原告(受援人)可按已付款项后的损失总额7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审理终结后,受援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援助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义务帮工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也就是由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受援人陈某某是在被帮工人明确请求帮助其向榨油机中添加榨油原料的过程中受伤的,不存在拒绝帮工的情形,故被帮工人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受援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尽管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清楚,但是如果死守法条予以宣判,未必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此案审理过程中,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劝导,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使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统一,也暖化了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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