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因犯诈骗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银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2013年9月22日)。于2013年9月25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孟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计分考核100.9分,获得2016年第二季度物质奖励。2016年10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每获一次物质奖励,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之规定,该犯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建议将该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九年十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在2013年12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秀,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间隔期、计分考核及行政奖励等方面符合提请呈报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八条和《关于做好减刑假释新旧规定衔接期间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监管通[2017]13号),2017年1月22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建议将该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7年2月17日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并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相关减刑程序规定,将减刑建议在该犯所在监区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孟某减刑案件在监区公示程序完成后,经2017年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该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人民法院在裁定减刑时从严掌握。2017年4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孟某在服刑期间,对于原判决判处的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孟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