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家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1981年徐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宁夏银川市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宁夏银川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宁夏银川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3月,因诈骗被宁夏银川市运输公安分处治安罚款处理;2003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强制戒毒;2004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21日释放;2008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戒毒。2009年6月16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7月8日,交付石嘴山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21日,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五天;2014年9月26日,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2016年12月1日,因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诊断为:1、双眼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2、双眼局部牵拉性视网膜脱离;3、双眼黄斑水肿;4、双眼白内障;5、糖尿病;6、高血压。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徐某某病情被确诊后,监狱立即召集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研究部署,由监区负责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尽快启动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5日,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认为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12日,监区召开会议,全体警察会议研究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核:“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徐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监区提供了徐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一贯表现较好的情况说明,并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徐某某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评定为相对安全级。具保人许某某,女,60岁,家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与徐某某为姐弟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居住在同一市,符合保证人资格。刑罚执行科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审查,徐某某系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刑期十二年,累犯,已服刑期达到最低执行刑期限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月6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后,并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2017年1月23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委托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建议社区矫正。2月15日,石嘴山监狱就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意见答复建议批准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27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3月29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0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徐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兴庆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为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危险性监狱评估鉴定意见为安全级。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石嘴山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罪犯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该犯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执法档案移交兴庆区司法局,对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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