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黄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6月2日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12日入监执行,2012年11月13日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4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奎屯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黄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486.11分,监区排名第三十一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黄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黄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黄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黄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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