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魏某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兵八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2月27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服刑改造。减刑情况:该犯于2014年9月、2016年4月、2018年4月、2020年7月经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安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两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魏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魏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6月29日,新安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魏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魏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10日,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