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晏某甲家属与某钢材经营部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晏某甲生前为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雇工,2020年4月,前往某陶瓷有限公司安装器材,在厂房房顶施工过程中,意外从房顶摔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晏某甲死亡后,其哥哥晏某某作为晏某甲家属代表以此事为由向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提出了死亡赔偿要求。晏某某与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熊某就晏某甲死亡赔偿金额进行商议,双方均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经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后,4月某日,死者亲属晏某某找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晏某甲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相关情况,并填写调解申请书,申请进行调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了当事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向派出所核实此次事件的相关情况,调阅了派出所在事发时的出警记录以及谈话笔录,掌握事情的详细经过。随后,调解员分别与死者亲属、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谈话,了解到双方主要争议及述求集中在死亡赔偿金额上。另外,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要求对死者死因进行认定。死者亲属认为死者受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雇佣,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摔落,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作为雇主理应就晏某甲死亡负责,并提出了1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人表示,出于雇主责任以及人道等方面的考虑,愿意就此事支付赔偿,但同时提出,在此次事件中,死者晏某甲在厂房房顶施工时未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致使意外发生时防护措施未起作用,死者直接从房顶摔落,死者在此次事件中也负有一定责任。由此,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认为己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能接受死者亲属提出的赔偿金额。 针对死者死亡赔偿金额这一矛盾核心,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入手,向当事双方明确各自责任归属,再对赔偿金额进行商议。 首先,调解员联系派出所民警,向当事双方出具了派出所对于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明确了死者的死因,证实了晏某辉在房顶施工时确实未佩戴安全绳索。 其次,乡法律顾问根据派出所民警及当事双方陈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当事双方明确了各自责任归属,认定死者晏某甲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一定责任,由调解员协商后,当事双方同意将晏某甲的责任划分为25%。 再次,双方就赔偿金额的面对面协商,调解员提供了《江西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中死亡赔偿金一般农村标准,依据晏某甲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核定总赔偿金额应当在9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扣除死者晏某辉所承担25%后,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因承担赔偿金额在67.5万至75万元之间,并向当事双方提供了近几年来类似案件的赔偿金额和赔偿依据作为参考。晏某甲家属认为晏某甲死后,其家中生活情况将陷入困境,请求调解员及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体恤死者家中情况,适当上调赔偿金额。 调解员随即与当事双方代表进行单独谈话,讲道理,谈情理,建议当事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寻求问题的解决。在单独谈话中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表示希望赔偿标准不变,但出于人道主义,可在原最高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慰问金。根据这一信息,调解员在单独谈话中建议晏某甲亲属退让一步,接受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提出的金额。晏某甲亲属权衡利弊后接受76万元赔偿金额,但同时提出赔偿金需在3日内支付。 最终,当事双方就赔偿金额、付款时间达成一致,于4月某日中午12点,签订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某日,死者亲属代表晏某某与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代表签订如下协议: 1.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基于雇主责任和人道主义等考虑,经与死者亲属自愿协商一致,向死者亲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协议在签字生效之日3日内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向死者亲属支付全部款项。 3.在上述款项支付后,死者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提出其他要求,各方不得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4.死者亲属负责赔偿款项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死者亲属负责,与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无关。 协议签订后,经过回访,了解到上高县某钢材经营部在2020年4月某日前向死者亲属付清了全部款项,双方均对此次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是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要让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后,能够对调解工作感到信服,并接受调解员给出的调解意见。这就要求调解员能够在调解工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借助公信机构、权威人士、法律法规等方式方法,掌握调解话语权,给出公平公正的调解意见。 此次调解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方,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当事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期望之间给出平衡点,并要让双方当事人接受。为此调解员先后通过派出所民警、乡法律顾问等具有一定公信能力的机构、人物掌握话语权,再陈述事情经过、解释法律法规、划定责任归属,降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期望,最后以类似案件赔偿结果为依据,为双方提供各自对于赔偿金额的心理平衡范围,给出调解建议,让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矛盾纠纷千变万化,但是矛盾双方必然会有各自诉求,人民调解作为调和方,能否抓住双方诉求,找到双方在诉求上接近的可能,给出两边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是人民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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