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化名),男,1999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2016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2016年12月2日,谢某到信丰县司法局入矫报到,由小江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入矫后,谢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刑罚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2017年1月10日,小江司法所发现,自入矫后,谢某未按时到小江司法所报告。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一是调阅“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中谢某日常指纹报到信息,核实谢某没有按照要求,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二是核查谢某请假的情况,确认谢某未向小江司法所或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请假;三是立即组织查找谢某,通过电话、上门和联系亲属查找,谢某才到司法所报告。为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谢某如实陈述其超过一个星期未到小江司法所报告的事实。司法所依法提出对谢某给予警告的建议,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1日给予谢某警告一次。工作人员再次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报到、警告的相关规定告知谢某及其父亲。 2.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22日,谢某再次未经请假不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依法提出对谢某给予警告的建议,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给予谢某警告。并再次将相关的规定电话告知谢某,要求其来司法所报到,并约谈谢某父亲,要求其监督并做好谢某工作,但毫无效果。谢某依旧不来报到,拒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不回短信和微信。 鉴于上述情况,小江司法所向信丰县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司法局召开会议,讨论处理谢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事宜。会议要求,鉴于谢某两次被警告后,仍然违反管理规定,小江司法所、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谢某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小江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收集证据,包括对谢某的两次警告决定书、谢某在“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中的指纹签到情况、谢某的请假情况、通知谢某报到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等,向信丰县司法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县司法局经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将谢某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治安处罚。2017年5月16日,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上述证明材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县公安局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核查,认定谢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作出了对谢某治安拘留10天的决定。处罚结果已及时书面告知信丰县司法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经过此次治安管理处罚后,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有较明显改变:服刑意识明显增强,能认识到其所犯的错误,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谢某的父亲能认真履行监管义务,积极配合做好谢某的监管工作。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信丰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信丰县司法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县检察院。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及时编写谢某警示教育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和大讨论活动,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遵规守纪意识,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自觉接受教育管理,成为遵纪守法、有益于社会的人。
【小结】
在工作实践中,要严格执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架起“高压线”,常念 “紧箍咒”、 常敲“警示钟”。同时,要强化监管,把落实日常报告作为日常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检查,确保监管“无死角”,对违规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依法处置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