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蒋某,男,1962年8月出生,户籍地无锡市宜兴市,居住地无锡市滨湖区。2020年12月,因行贿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2020年12月15日,蒋某到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蒋某是一名个体建筑工程老板,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家庭条件良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他人向相关工程单位人员打招呼,帮助其承接多个项目,事后为表示感谢给予他人一定数额的财物。在工作人员与蒋某的沟通中发现,蒋某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较差。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蒋某入矫后每月组织其进行学习教育,司法所针对其行贿这一犯罪类型搜集案例,以文字或视频的方式对蒋某进行法治教育或警示教育,时刻敲响警钟。司法所每月结合当月社区矫正情况以及矫正对象的表现作出月度考核,适时表扬给予鼓励。司法所还每月进行走访,对蒋某开展个别谈话,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蒋某的工作动态、思想变化及家庭情况等。 (二)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自蒋某入矫后,司法所每月安排其到社区进行公益活动;与社区志愿者一起参加法治宣传活动,在学习法律常识的同时增强其对普法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其参加义工活动,为残疾人士打扫卫生,让特殊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其体会到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来之不易,更加珍惜当下,珍惜给予的社区矫正机会。 (三)其他帮扶情况 蒋某在与工作人员的沟通中提出,自己是做个体建筑工程的,公司在宜兴市有一办事处,现因活动区域受限制,不能前往宜兴办事处,许多设备和工程无法衔接处理,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感到非常担忧迷茫。司法所及时将情况向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汇报,在多番沟通协商下,与蒋某一同到宜兴办事处进行实地考察,为蒋某办理了跨市县活动,为蒋某的工作情况提供了相应的便利。虽然被限制了外出频率,但蒋某表示能够去宜兴处理工作事宜已经是很大的便利了,看到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工作而奔波,非常愧疚和感激,今后一定会约束自我,坚决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四)教育帮扶成效 蒋某入矫后,经持续参加各类教育学习、公益活动,逐步树立了社会责任心,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的共同关心下,蒋某能将平时学习的法律知识积极运用到生活中,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已以前的想法有多么荒唐。在临近春节的时候,蒋某向司法所提出希望可以反馈社会,通过司法所和社区积极联系,蒋某积极向残疾人士进行捐助,为他们分发年货,希望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残疾人士过一个温暖的春节。
【案例注解】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蒋某开展教育帮扶,实施分类教育。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蒋某从商形成的“要想办事定要送礼,只有通过金钱才能筑牢关系”的固化思维,以及行贿罪的犯罪成因开展分类教育,突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通过教育学习筑牢底线,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通过公益活动使其逐步树立社会责任感,重新回归社会,塑造崭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