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农民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现年81岁,是玉山县必姆镇上湖田村村民,于2006年12月23日依法取得坐落于必姆镇上田村上瓦田小组童坞尼2亩林地的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为:玉山县林证字[2006]第1210040084号,他也是该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证载林地的四至为:东至承巨山坑为界;南至山脚田顶为界;西至加海山挖坑为界;北至山埂。林地使用期为长期。2011年时李某某已是七十多岁了,因年老体弱,无力管理这么大面积的林地,李某某相继把部分林地流转给他人使用和管理;李某某周边的林地使用权也在流转中,使林地的界限变模糊了。也不知是什么时候,与李某某林地东边相邻的林地使用权人变成了过某某。过某某在2013年前后,又将其部分林地流转给了苏某某,此时,李某某认为本属于其的约100平方米的林地被过某某给卖了,便找过某某理论,但没有结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到政府部门上访,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12月17日,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吴股长接待了李某某本人,其称自己已年过八旬,终身未婚,更无儿女,是村里的贫困户,也是五保户,长年靠政府的五保补助过日子,家庭条件极差,请求法律援助,吴股长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便于同日批准李某某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范大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范大东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某某的陈述并亲自到李某某的住处了解情况,向其左邻右舍核实情况,又到实地查看现场,根据老人的回忆亲自丈量林地面积,并手工描绘林地界限图,掌握了当地林权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初步理清了案情。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所以,代理人首先考虑能否同过某某调解此事。由于这是多年的林地纠纷,而且林地界限本身也比较模糊,因此初步协商无果而终。 当前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由于历史原因,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常常因土地界限不清而产生出矛盾与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处理这些矛盾与纠纷,不仅会直接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鉴于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范大东律师便进一步查找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通过对手头上掌握的有限的证据的分析论证,认为本案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李某某本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被告过某某,并于2018年12月27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递交到玉山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经审查后当天立案,并依法为李某某减免了部分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指派王卫敏、叶丽英两位法官处理本案。承办律师及时与两位法官取得联系,认真地开展代理工作。两位法官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该案的处理之中,依法确定了开庭时间(2019年2月20日)。两位法官为了及时、稳妥地处理好该案,于2019年2月15日(春节过后的第一周)与承办律师相约一起到争议林地现场办公。时值农历正月十一,寒风料峭、冬雨绵绵,承办律师与两位法官在当地村干部的陪同下,召集原告与被告双方,踏着泥泞的山路,披荆斩棘,实地勘察林地现状,现场确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过某某之间的林地边界,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依法有据地协商由被告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通过两位法官和承办律师的法制宣讲和调解,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过某某终于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林地勘界协议》,过某某当场补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双方的林地权属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双方重归于好。

【案件点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亨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岀了诸多问题。例如: 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2、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示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通过与承办法官的密切配合,以较短的时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又划清了受援人与被告林地界限,永久地解决了双方的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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