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安远县计划兴建一座水库,故对水库周边土地进行征收,某村A处48.94亩、B处15.06亩的两块荒地在征收范围内。该村甲某组、乙某组、丙某组部分村民先后找到村委会,提出A处的荒地属于他们组集体所有,要求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他们的组集体。由于各组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村委会开会讨论后初步认定土地为该村集体所有,并计划将征地款用于该村公益事业。 2018年10月,甲某组部分村民在网上发帖,称该村村委会侵占其组集体的土地,要求把A处的土地划到其组集体名下。乙某组、丙某组村民纷纷响应,三个组串联起来,提出要按甲某组15亩、乙某组10亩、丙某组12亩、剩余部分归村集体的方案分配A处的征收款,并多次到村委会闹事,扬言事情如果没有得到解决,绝不配合县里的征收工作。无奈之下,某村村委会向安远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正式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纠纷疑难复杂且涉及人数众多,一旦处理不好势必会在当地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指派调委会5名资深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小组负责此纠纷的调处工作。 该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A处荒地的所有权归属,由于各组均无法提供任何证明,要搞清楚事情真相,就要搞清楚A处荒地的历史演变过程。调解员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询问了该村历任村支书、会计、村民小组长等老村干部、老党员及经历过开荒的年长者;查阅了乡村两级土地确权、村集体资产清单等历史资料,大致掌握了A处荒地的历史演变过程。A处48.94亩土地系大集体时村民开垦的荒地,单干分田时未分到户。村集体、甲某组、乙某组、丙某组等多个组的村民都曾先后在A处开荒耕作过,种植过大豆等作物;但具体哪一年村集体耕作,哪一年哪个组的村民耕作,耕作面积多少,因时间久远,且大部分亲身经历者已逝世,没有村民能够详细说清。1986年农村电网改造时,因该村集体无力承担近十万元的高压电线架设费用,时任该村委会干部与某林场签订合同,由某林场承担该村的高压电线架设费用,该村将所辖A处及B处共64亩的两块土地,以每年每亩租金30元的价格出租给某林场种植果树和其他经济作物,期限50年,并约定2036年期满后归还给该村委会。合同签订后,该村村民停止在A处耕种,后由于林场未在A处及B处种植作物,这两块地逐渐变成了荒地。 因纠纷涉及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且涉及人数众多,为更好的解决纠纷,推进村民自治,体现民情民意,调解员确定了先召开现场调解会达成初步协议,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调解方式。 2018年11月底,调解员组织该村各组组长、时任村会计及部分经历过开荒的年长者召开了现场调解会。调解员先将目前掌握到的实际情况和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调解员指出,经走访调查,目前能确定的是A处的荒地是大集体时某生产大队(该村前身)村民共同开垦的荒地,曾有多个组的村民在此耕作过,1982年分田到户时期,未分给任何村民小组及村民个人,1986年由该村集体出租给了林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之规定,可以确定A处的荒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集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级农民集体和组级农民,对于如何判断到底是属于村级农民集体还是组级农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之规定,由于该处荒地是大集体时生产大队内多个生产队的村民共同开垦的荒地,属于生产大队集体所有,1982年分田到户时期,未分给任何村民小组及村民个人,且从1986年村集体将该处荒地抵租给林场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期间没有任何村民提出过异议,村民和村民小组实际上也没有对该处荒地进行经营和管理,故依法认定该处荒地属于村级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该村集体所有。但考虑到我国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在这一体制下,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体上,大部分村、村民小组还是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对应的土地所有关系。因此,本着尊重历史的角度,对丙某组提供的1972年5月手写的某大队田亩册中显示的5亩地予以认可,同时肯定甲某组和乙某组在该处的开荒和耕种历史,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耕作面积。 接下来进入讨论阶段,甲某组、乙某组、丙某组的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纷纷称自己的组在A处荒地耕作的时间最长,甚至还有代表提出当时村委会将A处和B处的荒地出租给某林场的行为没有经过村民的签字同意,侵占了他们的土地权益。调解员从架设高压电线的实际受益人是所有的该村村民,且当时工作人员普遍法律素养不高,行政行为不够规范等角度对村民进行了劝说,引导他们初步达成了A处48.94亩的荒地先分给庙某组15亩、围某组8亩、腊某组12亩,剩下的部分加上B处的荒地共计29亩归该村集体所有,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调解意见。但后期由于有较多代表提出反对意见,没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调解员多次到村民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各组的利益诉求。2019年4月15日调解员组织各小组组长共同商议讨论,形成了该村A处及B处的64亩荒地先分腊某组的5亩(有证),再分曾耕作此地的围某组2亩(无证)、庙某组3亩(无证),剩余54亩土地由该村七个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8份)平均分配的调解方案。后经公示和召集等程序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表决,但因甲某组和乙某组来了十多个村民阻扰表决,其中也有几个村民代表反对并先行离开,没有进行表决。 调解员根据现场的情况马上判断出问题解决的关键点在甲某组,因甲某组较复杂,村民意见不一致,于是调解员再次对甲某组的村民进行了走访,并建议甲某组召开会议后确定一致的调解意见。同时继续对其它小组进行走访,在征求了各组的意见后,调解员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并经各组组长和大部分村民代表同意后,再次提请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表决。2019年5月,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委会召开,此次会议应到代表14名,实到代表12名,两名代表因在外地有事请假,到会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经参会代表民主讨论表决,12名参会代表中,10名代表在同意一栏签字赞成,两名代表在不同意一栏签字,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最终达成了该村A处及B处的64亩荒地产生的权益,先分给耕作此地时间较长的三个村民小组16亩(其中甲某组5.5亩、乙某组4亩、丙某组6.5亩),剩余48亩土地由该村七个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8份)平均分配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该村A处及B处的64亩荒地产生的权益,先分给耕作此地时间较长的三个村民小组16亩(其中甲某组5.5亩、乙某组4亩、丙某组6.5亩),剩余48亩土地由该村七个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8份)平均分配。
【案例点评】
一起涉及人数众多,证据资料缺乏的复杂疑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整个调解过程耗时近一年,调解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截至目前,该村A处及B处的64亩荒地已基本完成征收,不仅平息了该村各组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当地村民的称赞,也有效的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等情况发生。本案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调解员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先后准确找到了该纠纷争议的两个焦点,采并取了针对性的措施。纠纷开始时,争议的焦点在于A处荒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调解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查阅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法律法规,确定了A处荒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调解基础。在调解后期,纠纷的焦点转移到甲某组村民身上,调解人员通过对村民进行走访劝说,和组织召开小组村民会议的方式,重新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攻破了这两个关键的点,取得了调解的胜利。 (二)找准纠纷适用法律。本案是一起土地征收纠纷,调解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十条定纷止争,通过找准纠纷适用法律,确保了调解程序及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推动了纠纷的化解。 (三)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纠纷的复杂性,调解人员确定了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调解方式。为保障农村村民自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由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乡镇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矛盾化解机制,凡涉及人数众多或涉及集体组织的矛盾纠纷,只要是属于村级治理权限内的,都可以启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相关部门提供流程和政策指导。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还能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依法治理体系,扩大村民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全乡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