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伍某,女,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枞阳县,执行地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2018年10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2019年2月18日,伍某到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4月1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伍某通信联络时,察觉到接听手机的人员声音不对,于是追问其到底是不是机主本人,随后电话被挂断。工作人员立即对伍某组织家访,发现伍某的联系手机置于家中,家中只有其母亲,其母亲承认了代接伍某手机的事实。工作人员随即通知伍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经调查,伍某当日上午到市场买菜时,侥幸心理作祟,遂将联系手机放在家中,无正当理由人机分离属实。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4月12日下午,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社区矫正对象伍某给予训诫。经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对伍某训诫处罚的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4月13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会同伍某的矫正小组,向伍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伍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伍某进行了一次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罚对其的严重影响。针对伍某因违规受到训诫的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其管理级别由普通管理调整为严格管理,将每月书面汇报一次调整为两次、每月走访一次调整为两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调整为两次,并加大对其信息化核查的频次。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在对伍某下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后,伍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她定期主动找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认识到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规定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身陷囹圄,服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之机,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汲取伍某的案例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为了防止此类案例再发生,营造遵规守法的矫正氛围,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过“一网三通”等平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加大通信联络和信息化核查力度,严查人机分离,规范矫正行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伍某通信联络时,发现伍某人机分离,其联系电话由他人代接,伍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伍某给予训诫一次。 本案例对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遵规守法意识不强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教育监管,还要对其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取得实效。